西南區臨時商業稅稽徵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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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696
颗粒名称: 西南區臨時商業稅稽徵暫行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119-121
摘要: 西南區臨時商業稅稽徵暫行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商业税 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凡具有臨時營業性質之行商以及固定工商業不按所報行業而從事本業以外之經營者,均依本辦法微收其臨時商業稅。
  第三條 爲便於城鄕物資交流,屬於下列情况之一者,免徵臨時商業稅。一、凡臨時商其交易金額在臨時商業稅起徴額以下者。二掮、担小販將農民日常生活必需品輸往農村出售者。
  第四條 臨時商業稅交易額徵收百分之四。
  起徵額爲人民幣五萬元。
  但整批貨物分開出售者,應合併計算其交易額。
  第五條 臨時商業由賣方爲納稅義務人,必要時稅務機關得指定行棧商店代徵。
  第六條 凡未經核定爲臨時商業稅徵收代理人之行棧廠商及其他經營代理業者,代責或購買一時營利者之物品,應於成交之當日負賣督促納稅義務人向當地稅務機關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以隱匿不報論處。
  第七條 稅務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到行棧、廠商、倉庫、碼頭、車站、郵局及水陸交通要道進行有關貨品必要之檢查登記,被檢查者不得拒絕,但執行檢查登記人員必須遵守稽徵辦法之規定,並出示稽徴證件。
  第八條 各倉庫堆棧,應於貨物入棧之次日,將戶名、地址、品名、數量、價値,及入棧日期列表報告税務機關,入棧之貨物應持有稅務機關之納稅憑證或提貨核准通知,方可提取。
  第九條 代徵行號應於每五日繳代徵稅款一次,但代徵稅款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時,須隨時報繳。
  代徵義務人依照法定手續及期限完成其代徵責任者,當地稅務機關得照其代徵稅款給予千分之五奨勵金。
  第十條 納稅人不依期限繳納稅款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罰之,代徵行號或個人違犯本條規定者,應加倍處罰之。一、欠缴稅款逾限三天者,按照欠繳税額加收滯納罰金百分之二十。
  二、欠繳稅款逾限五天者,按照欠繳稅額加收滯納罰金百分之五十。
  三、欠繳稅款逾限十天者,按照欠繳稅額加收滯納罰金百分之一百。
  四、欠繳稅款逾限十天以上者,以隱匿不報論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並酌情處以漏稅額或私扣税款一倍至十倍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送司法機關法辦。
  一、隱匿不報或報而不實者。
  二、代徵稅款不繳或多徴少繳者。
  三、侵吞稅款或將代徵款挪用圖利者。
  第十二條 前兩條之规定如經人告發因而查獲處罰者,稅務機關以罰金百分之四十獎勵告發人。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公佈施行後,所有原所得税法中之第五類一時所得稅重慶市與各省區行署现行之行商一時所得税徴收暫行辦法及行商營業稅或臨時營業稅等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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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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