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案件判處覆核權限補充規定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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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688
颗粒名称: 關於刑事案件判處覆核權限補充規定的通令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109-110
摘要: 西南區各級司法機構還不夠充實,幹部還不夠健全的情况下,建立覆核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本會曾于本年五月十九日發出軍政祕字第一六五號通知,對於刑事判處遂核權限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因該規定較原則,致在許多實際問題上,下級法院仍然困難。茲特就前項通知補充規定。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刑事案件 通令

内容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在目前西南區各級司法機構還不夠充實,幹部還不夠健全的情况下,建立覆核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本會曾于本年五月十九日發出軍政祕字第一六五號通知,對於刑事判處遂核權限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因該規定較原則,致在許多實際問題上,下級法院仍然困難。茲特就前項通知補充規定如下:
  一、刑事案件判處覆核,已設有省(行署)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專區),由省(行署)人民法院或分院(專區)粧覆核。至判處死刑(一般的死刑)由省(行署)人民法院覆核,而覆核批准權仍由省主席(行署主任)掌握。
  二、前次的通知第一項規定「二年以下」,應改爲「未滿二年之徒刑,由縣判决後卽可執行」。爲更愼重起見:縣人民法院應於毎月底將已執行案件的判决書彙訂成册,由省(行署)人民法院管轄者,呈送省(行署)人民法院核閱;由省(行署)分院(專傷)管轄者呈送省(行署)分院(專席)核閱。省(行署)人民院或分院(專區)於核閱中,認爲某案有覆核之必要時,應既調卷覆核。
  三、判處二年以上未滿五年的徒刑案件,原被兩造聲明不上訴,或已過上訴期間,原審法院屬於省(行署)分院(專區)管轄者,應專案呈送省(行署)分院(專區)覆核後執行;五年以上徒刑、死刑,應專案逕呈或轉呈省行署)人民法院覆核後執行;原審法院如爲省(行署)人民法院直接管轄者,判處二年以上的案件,悉送省人民法院覆核。省(行署)人民法院遇有重大疑難案件,可送請西南分院處理。
  四、大行政區直轄市,判處五年以上的徒刑、死刑(一般的死刑),送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覆核;關於死刑應將覆核結果呈送本會主席核閱批准。
  右通令遵照,幷轉所屬各級法院遵照。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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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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