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懲治不法地主暫行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685
颗粒名称: 西南區懲治不法地主暫行條例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
页码: 101-104
摘要: 西南區懲治不法地主暫行條例。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地主 暂行条例

内容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十四次行政會議通過,十二月十三日公佈)
  第一條 爲保證有秩序的進行今年的減租退押及明年的土地改革,保護人民財富,嚴禁不法地主一切破壞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的行爲,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祛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政務院關於新區土地改革及徵收公粮指示第六條、第十一條及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地主違抗破壊減租退押條例及土地改革法令,危害農民利益及破壊生産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論處。
  第三條 企圖違抗和破壞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爲之一查有實據者,視其情節之輕重,處以當衆悔過、勞役或一年以下徒刑。
  (一)以出資、出典、贈送、假資、假典、假分家等方式,分散轉移隱瞞土地財產者;
  (二)以不法手段奪佃、抽房者;
  (三)非法索取依法應予廢除的解放前的欠租欠債者;
  (四)以恐嚇利用等手段,脅迫農民明減租而實不減者;
  (五)向農民預收或搶收地租者;
  (六)隱瞞或否認巳收之押金,或故意拖延不退押金者;
  (七)拆資房屋者;
  (八)砍伐樹木者;
  (九)出賣、殺害或故意餓死耕牛者;
  (十)破壞農具或農作物者;
  (十一)故意荒廢土地者。
  第四條 企圖違抗和破壊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爲之一查有實據者,按情節輕重,處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一)造謠惑衆,挑撥農民與人民政府之間的關係,致發生嚴重影響者;(二)以不法行爲組織假農會或假借農會組織,逕行減租退押及分配土地,或篡奪操縱鄉政權者;
  (三)挑撥離間製造農民內部糾紛,引起宗派鬥爭,致人民遭受財產損失或身體傷害者;
  (四)以金錢財物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賄賂引誘他人,包庇其不法行爲者;
  (五)以威脅利誘欺騙等手段,使奪農民已獲得之減租退押利益及已分得之土地財產者。
  第五條 企圖違抗和破壊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爲之一查有實據者,處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
  (一)爲首組織土匪武裝或勾結匪特武裝,反抗人民政府,殺害農民或其他重大危害農民利益者;
  (二)爲首組織或利用封建迷信團體,實行暴動殺害農民或其他重大危害農民利益者;
  (三)狙擊、暗殺或毒害農民及工作人員,因而重傷或死亡者;
  (四)以爆破放火等手段,燒毀房屋粮食破壊山林或水利建設,因而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重大損失者;
  (五)爲首聚衆以强暴脅迫手段,干涉農民運動,而致人於死或有重大破壊行爲者。
  第六條 犯前條各款罪行之次要分子,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被脅迫或被欺騙而犯前條之罪行者,得按情節輕重及悔過程度,處以一年以下之徒刑或施以勞動敎育。
  第七條 犯第三條第一款之罪行,除依法懲處外,並按土地改革法第八條之規定處理。犯第三條第二至六款之罪行,除依法懲處外,應將土地、房屋、財産及租穀押金全部退還,並賠償農民因此所遭受之損失。犯第三條第七至十一款之罪行,除依法懲處外,並令地主從依法不在分配範圍的其他財產中,如數補償所損害之財產,交當地農會協同政府處理。第八條 對第四條、第五條各款之未遂犯,得視其實際情形及社會影響與未遂的原因,按旣遂犯之刑,酌予減免或施以勞動敎育。
  第九條 犯第三條、第四條之罪行,未經揭發檢舉而向人民政府坦白悔過者,得按情節輕重予以減刑或免刑。
  第十條 犯第五條之罪行,未經揭發檢舉而向人民政府坦白目報供出全部情况,交出武器,確實悔過自新者,得按情節輕重及悔過程度,予以減刑或免刑。
  第一條 依前兩條悔過自新之人犯,經減免其邢後重犯者加重處刑。
  第十二條 對地主之犯罪行爲,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庭)揭發檢舉密告之權,其揭發檢舉密告不實而確非出於惡意者不究;其蓄意誣告或栽贓誣陷者反坐。
  第十三條 本條例之執行機關爲縣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死刑及沉年以上徒刑之判决,須經省(區)人民政府或經省(區)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専署批准,方得執行;不足五年徒刑及減刑、免刑之判决須經縣人民政政批准。
  第十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全過程。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於西南軍政委員會,其修改權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