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原殘廢軍人敎養院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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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681
颗粒名称: 關於處理原殘廢軍人敎養院的指示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95-96
摘要: 關於處理原殘廢軍人敎養院的指示。
关键词: 工作条例 残废军人 教养院

内容

(一九五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爲處理本會所轄地區之殘廢軍人教養院傷残官兵及其家屬,特予指示如下:
  一、對於原殘廢軍人,各地區政府應本負責精神,予以適當之處理。
  二、具體處理辦法規定如左:
  1.個人建立生產且能維持生活者,公家不再負担,可視需要酌情發部份安家費。
  2.有生產能力(經商敎書等)且能自給一部,但其資金或居住有困難者,可酌情補助其生産資金若干(補助數以供其能生産自給維持最低生活爲限),並協助其解决其他謀生方面必需解决之困難,使其能獨立生活。
  3.有家可歸,自願囘家且確能生活者,給川資遣散。遣散辦法。
  甲、接籍貫編組,有舟車可乗者,外省遠縣(市)盡量利用舟車,派專人帶到一定地點,交當地軍管會或政府遣送。
  乙、不必乘舟車者,或無舟車可乘者,製轉送證,按縣(市)轉送。證上須註明路費發齊幾天,視其體力限期到達指定縣(市),由該縣(市)政府續發路費轉送,以至原籍。不准向鄕保索資,亦不准鄕保借故開支費用。
  丙、轉送證應該是幾聯式的,除由其本人持執一聯外,每個應轉送地區政府〓給一聯,續發路費,轉送的政府憑證報銷。
  4.無生產能力或半生產力且無家可歸者,留院組織生產,改敎養院爲一生產目給機構,由公家的出資本。
  5.原殘敎院職員,根據新機構須用者留職,剩餘的分別轉業,吃面子飯且無能力者遣散
  三、一切所需之經費,由各接管單位或省、署、市造具預算,逕向本會財政部請領及報銷。
  四、關於資遣回籍者,應有組織地分批分路遣送出境,並將資遣計劃,辦法及經過路程,在毎批出發之前,先一個月報知本會;同時逕行通知應辦轉送績發路費之各地區政府機關,取得聯絡,以便其準備辦理。
  以上各項,卽希各省、區、市切實執行,並隨時將執行之經過及各項實際情形,詳報案會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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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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