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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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679
颗粒名称: 西南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
页码: 90-93
摘要: 西南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
关键词: 工作条例 行政工作人员 暂行条例

内容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四日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十日公佈)
  第一條 爲樹立模範幹部標準,整肅革命紀律,保證人民政府一切政策法令之貫徹,獎勵執行政策、盡忠職守、對人民革命事業有功之幹部,懲處違犯政策、工作不負責任、對人民革命事業造成損害之幹部起見,特根據共同綱領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厲行廉潔的、樸素的、爲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嚴懲貪汚,禁止浪費,反對脫離人民羣衆的官僚主義作風」的精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央人民政府未發佈全國統一的獎懲辦法前,所有本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之獎懲事宜,悉依本條例行之。
  第三條 本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具備左列各款功績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適當之獎勵。
  一、立場堅定,在嚴重鬥爭關頭和困難情況下,毫不動搖,嚴守崗位,具有高度原則精神與工作責任心,並確有功績表現者。
  二、堅决執行共同綱領和人民政府各種政策法令,並能正確掌握貫澈實現,而有具體功績表現者。
  三、一貫服從工作分配,負責、認眞、堅决的完成毎一工作任務,以身作則,起模範作用
  ,影響和推動他人,且具有顯著成績者。
  四、在特殊情况下,冒險捨身或用各種辦法使國家及人民財富得以不受或少受損失者。
  五、防奸防諜,保護國家機密,有特殊功績者。
  六、工作中能經常的、積極的硏究和總結經驗,提高業務,有新的創造和建樹,並經採納有效者。
  第四條 槳勵辦法:
  一、口頭表揚,書面表揚。
  二、記功。
  三、物質獎勵。
  四、升級,或升職。第五條 本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犯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予以適當之懲罰:如案情重大渉及犯罪行爲者,送人民法院依法治罪。
  一、喪失革命立場,受賄失職,利用職務陷害或欺壓人民,査有實據者。
  二、違犯人民政府政策法令規章,損害政府威信或人民利益者。
  三、對上級指示决議,不硏究不執行,或執行中消極怠工,玩忽職守,或遇重大問題事前不請示,事後不報告,致使工作遭受損失者。
  四、違犯人民政府紀律及各種工作制度,屢經敎育不改者。
  五、貪汚、腐化、竊用公款,或因工作不力,疏於檢査,致使國家財富遭受損失或破壊者。
  六、遺失重要文件;暴露國家機密,給予人民革命事業以直接或間接的損害者。
  第六條 懲戒辦法:
  一、勸吿,警告。
  二、記過。
  三、降級,撤職。
  四、開除,或撤職査辦。
  第七條 獎懲時間,原則上結合考績或在一定工作階段結束時進行,其有臨時特殊功過,得根據情况,隨時予以獎懲。
  第八條 獎懲工作之進行,一般的應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掌理,提請各單位行政會議討論通過,經本機關首長批准後施行並報任命機關備案;但屬於升級、升職,降級、撤職,開除、撤職,必須事前取得任命機關之批准後,以命令行之。第九條 人民,人民團體,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均有對政府任何人員,提出批評告發及建議獎懲之權,任何人不得無理壓制,以加强人民對政府人員之監督,和保證本條例的實施。
  第十條 被懲幹部對懲戒不服時,得提出申訴或越級申訴,各級政府對於幹部提出之申訴或越級申訴之函件,應負責轉報不得扣壓。並須以負責精神,進行詳細審査,如認爲處分木當,應予改變或撒銷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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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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