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禁絕鴉片煙毒治罪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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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678
颗粒名称: 西南區禁絕鴉片煙毒治罪暫行條例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86-87
摘要: 西南區禁絕鴉片煙毒治罪暫行條例。
关键词: 工作条例 禁毒工作 暂行工作

内容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廿三日第十九次行政會議通過,廿八日公佈)
  第一條 本條例根據一九五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本會頒佈「關於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制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煙毒,係指鴉片種籽、煙苗、鴉片、嗎啡、白面、金丹、唆唆、嘈哒及其他類似或化合配製而成之毒品。
  第三條 凡種植鴉片抗不剷除者,除煙苗劑除外,處五年以下徒刑,並得酌科罰金。如情節重大者加重治罪。
  第四條 販運煙毒者,除沒收其毒品及運輸工具與用以隱藏毒品之貨物外,主犯處死刑,或十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徒刑,並得科以罰金,從犯處五年以下一年以上徒刑,並得科以罰金。
  第五條 凡持武器販運煙毒或藉土匪武裝護運煙毒者,處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並得沒收其本人
  財產。
  第六條 凡輪船汽車木船及其他運輸等公司之業主或員工,如利用其職業便利,幫助他人販運煙毒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或科罰金,情節重大者,加重治罪。如業主或員工係直接參加販運者,按第四條治罪。
  第七條 所有煙舘,一律應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全部繳呈其煙具、存貨,如逾期抗不繳呈,或繼續續開設及採取其他分散隱蔽方式,以煙毒供人吸食,或爲他人施打嗎啡者,除沒收其本人所有屬於煙館部分房屋和家具外,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並得酌科罰金;情節重大者,處十年以上徒刑或死刑,並得酌科罰金。
  第八條 製造毒品或其他含有煙毒之各種代替煙毒丸藥,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自首,繳呈全部製造工具及存存貨者,得酌情從寬處理或免予處罰抗不自首或繼續製造者,除沒收其全部製造工具及存貨外,處十年以下五年以上徒刑,並得酌科罰金。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並得酌科罰金。受僱參與製造之人員,其自動向政府告發者免予處分,如隱匿不報者,處三年以下徒刑,並得酌科罰金。
  第九條 各藥商所出賣可資製造白面、金丹、唆唆、嗎啡或其他類似之毒品原料存貨(例如非那西汀、氯化乙胺、氣化铔,退熱冰、咖啡因、乳糖、氫氧化剑、氫氧化钠、醋酸、無水醋酸(卽沃水)炭酸钠、冰醋酸、酷酸钠,及其他酷酸鹽類),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取得憑照後,方准出售;凡購上項藥品超過二五公分以上者,須備專簿載明購者姓名、居處、數量、用途,以供隨時檢査。違者得按情節輕重,處三年以下徒刑,或科以罰金。
  第十條 政府工作人員及軍警,如有營私舞弊,貪汚受賄,包庇徇情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情節重大者,處十年以上徒刑或死刑。
  第十一條 違犯本條例之罪犯由縣(市)人民法院審判。沒收之房屋財產,統由縣(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二條 凡沒收或繳呈之煙毒、煙具,一律當衆全部焚熾;不准絲毫保存,不准轉賣或作為財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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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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