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減租暫行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654
颗粒名称: 西南區減租暫行條例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
页码: 72-75
摘要: 西南區減租暫行條例。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减租工作 暂行条例

内容

(一九五〇年三月十日公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土地改革爲發展生產力和國家工業化的必要條件。但我西南解放不久,社會秩序尙待進一步確立,土地改革之準備工作尙不完備,故在一九五〇年至一九五一年秋季以前的兩年內尙不可能進行土地改革,故决定在一九五一年秋收以前,所有西南地區均不進行土地改革。在這期間以前,爲減輕封建剝削,初步改善農民生活,恢復與發展農業生産,團結各階層人民支援建設西南起見,必須實行減租。特依據人民政協共同綱領之原則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減租
  第二條 凡地主、舊式富農及一切機關、學校、祠堂、廟宇、敎會所出租之土地,其租額一律按照原租額減低百分之二十元,不論典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適用之。減租後租額最高不得超過土地正產物的百分之三十五,超過者應再減低至百分之三十五。但地主、舊式富農在出租土地中曾付出一部份生產資料者,則根據上述原則酌情處理之。各地人民政府得依據此原則及當地具體情況規定實施辦法。
  第三條 凡租地內之一切副產物,原爲全歸農民者仍照舊不變,原爲業佃分益者,業主所得按原額減低二成半至三成,原爲全歸業主者,隨糧按成分配。
  第四條 地租必須於產物收穫後交納,凡出租土地者,均不得預收地租或地租以外的任何變相剝削。業已預收者應卽退還,但不得加利。
  第五條 減租年限從一九五〇年實行。過去已減者有效,未減者不追減。解放以前農民對地主富農的欠租,一律免交,但對非地主富農的欠租,應仍酌量交還。
  第六條 凡屬工人,手工業者,貧苦自由職業者,貧苦革命烈士家屬,貧苦革命軍人家屬與鳏、寡、孤、獨、殘廢等,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全部或一部份土地,不超過當地一般中農所有土地削平均數者,可由政府與農會協議,酌情少減或不減。
  第七條 凡中農貧農間的租佃關係,應视爲農民內部問題,依據團結互助原則,由雙方協議。由農民協會調解處理之。
  第八條 在減租以後,應確實保障佃權。凡契約及習慣上有永佃權者,仍繼續有效,無永佃權者,地主不得抽佃收回土地,轉租、出典或出賣,確因生活困難而需收囘土地自耕者,亦應由業佃雙方協議,照顧原佃生活,經農民協會及當地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始得退佃一部。
  第九條 地主依法減租後,按新租約收租是合法的,佃戶亦應按照新的租約之規定交租。如因不可抗拒的災害而歉收或全部被毀時,應酌情減交或免交。
  第十條 減租後農業收益稅應依照合理負担原則,按業佃收益情况,由雙方分担。土地稅由土地所有者負担之。
  第三章 關於特殊問題之處理
  第十一條 凡戰爭罪犯及反革命首要份子,應由縣人民政府呈省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依法判决沒收其土地,並分配給無地少地農民和復員革命軍人及貧苦烈屬軍属所有;其家屬未參加反革命活動者,應保留其足夠維持生活的部份土地。
  第十二條 凡豪紳惡霸恃强霸佔農民的土地及財產,經農民告發,農會證明,區人民政府調査屬實,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者,得由農民無代價收囘。
  第十三條 凡逃亡地主及舊式富農的土地,得由其親朋代管。無人承管者,由政府代管,並按照本條例實施減租,減租後所收地租除扣除應交負担外,亦由政府代爲保管,待原主囘家時將其土地及應得地租酌量發還之。
  第十四條 族地、社地、公地、學產應由本族、本社、本地有關人員組織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其收入除依法繳納負担外,應經公議充作公益事業之用。第十五條 凡公荒及無主荒地,由政府分配給無地、少地農民耕種,並歸其所有,在一定期限內免除其税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農民協會爲進行減租之合法組織。
  第十七條 本條例僅適用於農村,不適用於城市。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