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招聘工作人員及招考學員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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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82
颗粒名称: 關於招聘工作人員及招考學員的暫行規定
分类号: G473.2
页数: 2
页码: 151—152
摘要: 查本區在統一招生以前,各機關單位,各企業部門,曾發生亂招亂調在校學生,或私約邀聘在職工程師等技術人員的紊亂現象;這不但有欄國家的正常敎育建設計劃,同時也嚴重影響各單位之間的關係,和在職工作人員的工作情緖。川南區招生委員會成立後,卽發出 「關於在川南區內統一招收工作人員的决定」明確規定在統一招生期間「各地招考工作統一由招生委員會掌握」在實行統一招生後,本區招生工作已逐漸納入正軌。
关键词: 招生 招考 法令

内容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出
  查本區在統一招生以前,各機關單位,各企業部門,曾發生亂招亂調在校學生,或私約邀聘在職工程師等技術人員的紊亂現象;這不但有欄國家的正常敎育建設計劃,同時也嚴重影響各單位之間的關係,和在職工作人員的工作情緖。川南區招生委員會成立後,卽發出
  「關於在川南區內統一招收工作人員的决定」明確規定在統一招生期間「各地招考工作統一由招生委員會掌握」在實行統一招生後,本區招生工作已逐漸納入正軌。今本署特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人齊字第四二四號「關於各級人民政府文敎、人事、勞動部門在處理招聘工作人員招考學員工作中分工聯系的通知」及四南軍政委員會會人(51)字第二。九一號「關於招聘工作人員或招考學員的暫行規定」並結合本區的具體情况,統一規定如下:(一)本區各級政府機構、學校及公私營企業單位,不論招聘工作人員或招考學員,均不得錄取在臓在學人員,亦不得在各大、專、院校與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統一分配工作前或統一招生期間進行招考。
  (二) 本區內學校和敎育行政機關,如需招聘工作人員或招考學員時,應向文敎部門洽辦,此外的機關應向人事部門洽辦。文敎或人事部門在受理招聘或招考機關之申請後,應彼此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然後答覆提出招聘或招考的機關、學校。關於招聘或招考的地區、地點,文敎或人事部門,於决定答覆前,徵詢勞動部門的意見。
  (三) 招聘工作人員或招考學員,一經核准,應由文敎或人事部門分別通知招聘或招考的機關和所赴地區的文敎、人事、勞動部門。
  (四) 任何招聘工作人員或招考學員的廣吿,錄取工作人員或學員名單,均須先送當地人事部門、文敎部門審核同意後,始得正式發表。
  (赤)本區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私營企業單位,在各地招聘招考時,須事先取得高一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文敎部門的證明文件介紹前往,否則當地政府可拒絕其招聘招考。
  (六)凡設有勞動介紹所或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的地點,應聘或應考者,必須持有當地勞動介紹所成失業工人救濟處的登記證。在未設有上述機構的地點,必須取得當地區以上人民政府的失業證明文
  件。如無登記證或失業證明文件者,不准應聘或應考,所有招聘或招考的機關,都必須於招聘工作人員或招考學員的廣吿上列入此項規定。(在確定聘用或錄取以後,招聘或招考機關應將應聘或應考者所持登記證收繳彙送原發證勞動介紹所或失業工人救濟處,註銷其登記。)
  (七) 如確係工作特殊需要,須適當調配在職在學人員時,均須經同級人民政府人事、文敎部門審核同意,並按組織手續辦理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間相互調配師生,則須經文敎廳核報西南文敎部批准後始得進行。
  (八) 中央及各大行政區的機關、學校及公私營企業單位來本區進行招聘招考者,須持有中央人事部敎育部的正式介紹證件和西南人事部文敎部的介紹信件並按照本規定第一、四兩條之規定辦理。
  (九) 各公私營廠礦招聘工人及學徒,經各級財委審核同意後,由勞動行政部門逕自介紹,不必向文敎或人事部門中請。
  (十)關於招聘工作人員時,厢用者與被雇用者雙方訂立的勞動契約等事項,應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處理。
  (十一)招聘招考中的一切費用,統由需要招聘工作人員或招考學員的機關負担。
  (十二)自本規定公佈之日起,凡未按上列各條招調在職在學人員者,一經查明,無論時間久暫,均應由招調單位負責送回原單位,所需各種費用,亦統由招訓單位負担。
  以上各點希遵照執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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