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所屬各機關在川南日報發表公吿及公吿性文件的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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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81
颗粒名称: 行署所屬各機關在川南日報發表公吿及公吿性文件的辦法
分类号: D9
页数: 1
页码: 151—151
摘要: 凡屬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及所屬各機關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聞,均交由本署新聞出版處發佈,並由川南日報免責刊載;如各種報刊所發表的文字有出入時,應以本署新間出版處發佈。
关键词: 发表公告 法令

内容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頒發
  本署於一九五。年十月十八日頒發了「關於統一發佈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及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一切公吿及公吿性的新聞,均由本署新聞出版處統一發佈。現爲進一步加强新聞發佈的效果及其準確性,特指定:凡屬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及所屬各機關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聞,均交由本署新聞出版處發佈,並由川南日報免責刊載;如各種報刊所發表的文字有出入時,應以本署新間出版處發佈,川南日報刊載的文字爲準,其辦法如下:
  ,關於法令,者:
  1.凡公告全區人民週知的重要法令,經本署核定交新聞出版處發佈後,川南日報應按其內容和重要性分別在各版發表,如有必要按一定日期刊出者,由行署辦公廳註明,新聞出版處轉知川南日報。
  2.次要的法令如因川南日報等篇幅擁擠得改寫後發表,其中如有註明限期者,得如期刊出;未註明限期者,亦應備快於一週之內刊出。
  3.僅與一部份人或一部份地區有關的法令,而無普遍性質者,除由行署指定新聞出版處通知有關地方的報紙發表外,川南日或可以摘要發表。
  二、關於報吿者:
  1.凡本曙指定新回出版處要川南日報發表的重要報吿,川南日報
  應依其內容性質和重要性分別在各版刊載,其有時間性者,應如新發表。
  2.一般的工作總結報吿等,得由川南日報摘要寫成新聞或以論文等形式發表。
  三、關於發佈手續:
  1.本署所屬各機關關於重要新聞的發佈,必須嚴格本署「關於統一發佈川南入民行政公署及所屬機關重要新聞的辦法」辦理,凡一切公吿性新聞,均應由备單位首長責成該單位新聞祕書交本署出版處統一發佈。
  2.凡本署所屬各機關的公告(如文吿、法令、决議、命令、計劃方案、判决、起訴書等)和一切公吿性新聞(如重要會議、重要措施,政令解釋、工作總結、公吿性談話的新聞)在送發之前,必須經機關首長批准,其尤重要者,須由主管首長皴送行署主任批准,始得發佈。
  3.凡未遵照以上兩項規定手續辦理,新聞出版處及川南日報不予發佈或刊載。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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