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一九五零年以前中等學校學生學籍處理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78
颗粒名称: 川南區一九五零年以前中等學校學生學籍處理暫行辦法
分类号: C40
页数: 2
页码: 148—149
摘要: 總則:爲了結束一九五。年以前的學籍混亂狀態,根據上級指示精神,結合本區各中等學校實際情况,特製訂本辦法。
关键词: 学校学生 学籍 处理办法

内容

(一) 總則:爲了結束一九五。年以前的學籍混亂狀態,根據上級指示精神,結合本區各中等學校實際情况,特製訂本辦法。
  (二) 時限:「五〇年以前」係指一九四七年到一九五〇年這四年間而言,凡在這四年內畢業或入學的學生,如果學籟發生疑間均照本辦法處理。
  (三) 凡一丸五。年以前畢業的學生,未經核定學籍者:
  甲、有成績可查者,一律報請我廳核發畢業證明書(另附格式)乙、無成績可查,又不能取得確切證明者,由學校愼重審核後,發給適當的修業證明書。
  前者須照規定塡具畢業生成績一覽表,後者只須將名册報廳備查。但二者均限一次辦淸以後不再重辦。
  (四)凡一九五。年以前入學或畢業學生,其成績或證件確因事故毀損遺失,無可考查者,經學校考查隨實幷取得中央敎育部中一字三九七九號文件所指示甲、乙兩種證明之一者(甲、舉業同學錄,校刊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乙、現在革命幹部之原校校長或敎職員及同學二人以上之負責證明,已畢業的學生得照第三條甲項處现,由庭核發畢業證明書;未畢業的學生由校造只名册(照新生學籍審查表格式)連同證明一併報廳,經核准後得追認其學籍,其所缺成績以現有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 凡一九五〇年以前畢業學生,因參加僞政府會考有一、二科不合格者,會考成績可以不管,只要其在校各期平均成績及格准承認共畢業,照第三條中項處理。
  (六) 凡一九五。年以前畢業學生,未繳應交的學籍證件卽已離校者:
  甲、如現巳升入髙中及大專學校應承認其學籍。
  乙、如未升學,經請求證明者,視其情况,參照第三條辦理。
  (七) 凡一九一五。年以前入學,未經核定學籍,又現尙在校的學坐,無法取得有效證件或各期成績殘缺不全者,一律由校令其參加編級考試,歸入相當班次肄業,但一經考試編班後卽一承認其學籍,事後
  我廳備查。
  (八) 凡一九五〇年以前入學,未經僞敎育廳核定學籍,又休學離校現在請求復學或發給修業蹌明書者,由校審查後可准其復學,照第七條規定參加編級考試後追認其學籍,或照第三條乙項精神發給修業證明書(不得發給轉學證書)。
  (九) 在校學生,因原住學校停辦或未立案,無從淸查或證明其學籟者,視其情况,參照第四、七款分別處理。
  (十)凡一九五。年以前入學或畢業學生,其證件確已呈繳者:甲、凡在解放之初,將學籍證明文件交呈各級人民政府,現在無法淸查者,由收管件的人民政府予以證明,由校補造名册連同證明翊廳,經審核後卽可承認其學籍。乙、在解放以前交僞敎育科或敎育廳請核學籍迄未發還者,照我廳一九五一年六月六日文中字第。七六二號指示(答覆仁壽第五初中第二項的規定)辦理。附則:(一)凡在一九四七年以前休學或畢業學生請求發給證明書者,可參照以上有關各條處理。
  (二)本辦法自呈准西南文敎部之日起實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