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各重點縣市勞動科局廠礦安全衛生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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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69
颗粒名称: 川南區各重點縣市勞動科局廠礦安全衛生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
分类号: TD7
页数: 1
页码: 134—134
摘要: 爲逐步改進木安全衛生設備,確保職工之安全與健康,特根據省市勞動局暫行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十款之精神,制定本通則。
关键词: 采矿业 厂矿安全

内容

第一條 爲逐步改進木安全衛生設備,確保職工之安全與健康,特根據省市勞動局暫行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十款之精神,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川南區各重點縣市勞動科(局)廠礦安全衛生委員會,統一定名爲XX縣(市)勞動科(局)廠礦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三條 委員會由勞勸科(局)之科(局)長,總工會主席(或籌備委員會主任)及在左列機關、團體所聘請之代表組成之。代表人選由各該單位指定之。
  一、工商科(局)
  二、 衛生科(局)
  三、 公安局
  四、 建設科(局)
  五、 工商聯合會(或籌備委員會)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科(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總工會主席(或靜備委員會主任)兼任。
  委員會之委員名額,必要時得予擴充,聘請不屬於上列機關、團體之勞動技術工人、國(公)營廠礦之代表及各業奪家担任;委員會名額及人選,由縣(市)科(局)廠礦安全衛生委員會呈准縣(市)人民政府後執行之。
  第四條 委員會祕書一人,在正副主任委員領導下辦理日常事
  務。必要時得分組辦事,幹部由各委員單位抽調兼任之。
  第五條 委員會辦理有關左列事項之調查硏究暨製訂改進方案,檢查廠礦資方或行政方面以及工會基曆組織對左列事項・之執行情况:
  一、 廠礦建築工業機械及其他安全設備事項;
  二、 職業病及工業災害事項;
  三、 工場衛生及勞動保健事項;
  四、 一般安全衛生敎育及宣傳事項;
  五、 廠礦消防設備事項;
  六、 其他安全衛生事項。
  第六條 委員會在執行前條之檢查職務時,得臨時抽調各委員單位之在職幹部及公、私營廠礦之工程醫務人目,基層工一會組織之勞保幹部,組織檢查隊(或檢查組)進行檢查,但抽調基層工會組織之勞保幹部,以不妨害其生產;任務爲原則。
  第七條 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議。
  第八條 委咼會對外行文以勞動科(局)名義。
  第九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勞動科(局)開支。
  第十條 委員會辦事細則由各縣(市)根據具體情况擬定之。
  第十一條 本通則所施行之一重點縣(市)由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以命令規定之。
  第十二條 本通則經呈准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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