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区森林採伐征收有林費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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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59
颗粒名称: 川南区森林採伐征收有林費暫行辦法
分类号: F307.2
页数: 2
页码: 123—124
摘要: 爲貫澈以林養林政策,確保森林資源的永續發展十特遵照西南區森林採伐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之精神,製定本辦法。
关键词: 林业 木材采伐 征收育林费

内容

第一條 爲貫澈以林養林政策,確保森林資源的永續發展十特遵照西南區森林採伐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之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採伐森林,除依法辦理伐木手續付淸山價外,並須遵照本辦法繳納育林費(國營伐木公司採伐國有林時只繳育林費不徹山價)。
  第三條 凡在採伐時已繳納育林費之木材,加工時不再重征。
  第四條育林費的征收率,按當地木材市價百分之十計算,征收現金,不得以實物抵纖。
  第五條 育林費的征收及處理辦法:
  一、關於國有林部份(包括應當沒收征收劃歸國有之森林)。
  1.國營伐木公司採伐國有林時,其育林費統一按月纖納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農林廳。
  2.木商或其他機關經批准採伐國有林者,應向各
  該縣林業工作站交納育林費(無林業工作站的縣份,由縣農林科代征),統以農林廳戶頭存入當地人民銀行,並將吸字於每月終推計陳報農林廳(須附送育林費征收票據)。
  右述國有林育林費,由農林廳掌握;經請示西南核准後,按川南區造林育林計訶,統一用以培育國有林。
  二、 關於鄉(村)公有林部分。
  凡採伐鄉村公有林者,均須向人民政府交納育林費,由縣政府掌握,按全縣造林育林計劃,統一分配,用以培養縣境以內的鄕村公有林。
  三、 關於私有林部份
  凡採伐私有林者,均須向區人民政府交納育林費,由區政府代管,私有林林主可於限期內按實際需要,領用造林,逾期不造林者,撥交護林會用以發動羣衆造林。私有林育林費如有剩餘,應逐級彙計上報,由農林廳統一處理。
  四、 交納育林費的時間,除國營伐木公司外,所有採伐森林者均須於木材運出林區前,完淸澈納手續。
  五、 無論公私森林育林費,嚴格限於用作林業建設開支,不得辦作別用。
  第六條 征收育林費時,應由征收機關同時查驗採伐證,檢查其所伐或所運木材是否符合規定,凡不合規定者,不得辦理育林費繳納手續。
  第七條 凡經征收育林費之木材,征收機關應塡發育林費征收票據,以資證明。
  第八條 育林費征收票據,由農林廳統一印製,發交.征收機關,其票據分下列兩種:
  一、總一票:一式四聯,由原征機關塡發。(式略—編者)
  二、分票:納費人欲行分運木材時,得持總栗向當地育林費征收機關換取分票,總票同時作廢,再度分蓮時,卽以分票作總一票,同樣辦理。第九條凡偷漏育林費,塗改或僞造育林費征收票據者,除補繳
  育林費外,並科以相當於育林費一倍至三倍的罰金,情節重大者,得沒收其木材並依法處理。
  第十條 各地稅務機關,應協助林務機關管制木材,在征稅時檢查育林費收據,如發現不合手續者,應按第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各地農林、稅務、及木材檢驗專責機關,所沒收之木材,必須於十日內陳報農林廳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得區人民政府證明,不征育林費。
  一、國有林及鄕村公有林林區內居住之羣衆,經林業機關許可,採伐小量樹木目用者。
  二、富農以下之私有林、林主因自己使用,舉行小景零星砍伐,經護林會同意者。
  三、因林木生長過密,在合理經營原則下舉行打枝及小量間伐者。
  第十三條 征收育林費辦法,在中央及西南未明令規定前,川南區悉依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前發辦法與本辦法抵觸時,悉依本辦法執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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