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木材採伐調配運輸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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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58
颗粒名称: 川南區木材採伐調配運輸管理暫行辦法
分类号: F307.2
页数: 4
页码: 120—123
摘要: 爲供應經濟建設所需木材,幷貫澈護林政策,逐步做到木材的統一生産、統一調配、合理採伐、合理使用、加一强運輸管理、防止濫伐盜運,特遵照西南財委「關於木材供銷問題的處地辦法」及「西南區森林採伐暫行辦法」幷結合本區實際情况,制定本辦法。
关键词: 林业 木材采伐 运输管理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爲供應經濟建設所需木材,幷貫澈護林政策,逐步做到木材的統一生産、統一調配、合理採伐、合理使用、加一强運輸管理、防止濫伐盜運,特遵照西南財委「關於木材供銷問題的處地辦法」及「西南區森林採伐暫行辦法」幷結合本區實際情况,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木材的生產與伐木程序
  第二條 伐木機構與木材生產:
  (一)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農林廳林業局伐木公司(以下簡稱川南伐木公司)爲川南唯一合法的國營伐木機構,其採伐任務由農林廳林業局(以下簡稱林業局)根據西南及川南財委核定採伐數字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勘劃林區,擬定方案核發伐木許可證後,由該公司進行合理採伐,其所伐木材,専供調撥,未經呈准,不作市場銷售。
  (二) 在森林區域,各縣未經行署批准自行組織的伐木機構,應一律撤銷,其基礎較好,且當地森林必須作適當開發者,由林業局接管,加以整理,組織成川南伐木公司分支機構,統一經營,(其接管辦法另定之)原伐木機構內如有私股者,私股部分應抽出自行處理。
  (三) 川南區木商,經營伐木以材,及木材收購與運輸業務者,該按照下列辦法組織,報由林業局會同有關單位批准。
  (1)採伐商(甫山)應組織木材生產聯營社,在川南伐木公司統一領導下進行生產。
  (2)運銷商(平水)應組織木材運銷聯營社,每個市
  場可根據實際情况,允設若干個收購機構,在煤建公司統一領導下,透過木材市場管理委員會或木材市埸交易所自由收購。
  (3)木材生產聯營社及木材運銷聯營社的組織,應本自願結合原則,不能强迫組合。
  (4)未經組織批准之木商;不得經營木材的採伐與收購
  (四)木材生產聯營社,中請伐木手續如左:
  (1)中請伐木時,應擬具採伐計劃詳細註明:採伐地區、樹種、材種、規格、數量、用途及運往地點等項。呈由當地(居住地)縣市人民政府工商部門,核轉林業局審核後,發給介紹函件持往林區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接洽。
  (2)由林區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及林業工作站,派員會同林區農協會與.護林會實地勘測,如確有生產木材的可能時,得初步劃定採伐範圍,决定採伐計劃,協議山價標準,再呈請林業局核定採伐數量,發給伐木許可證,在川南伐木公司指導下,進行合理採伐作業,幷按照手續繳淸山價及育林費。
  第三條 特殊情况的處理:
  (1)個別地區駐紫部隊,如確因自用燃料,無法購得,必須樵採時,經專署核准後,可以指定林區內合理修枝疏伐(如採伐區係國有林,且該地巳設立林業工作站,則專縣人民政府在核准採伐時,應徴求林業工作站的同意後辦理。)此項採伐,仍應照徼山價或育林費。
  (二)地方用材及小型工礦用材,在伐木公司及煤建公司無力供應時,各需材部門,應按所需樹種、材種、規格、數量、用途等項,擬具詳細計劃,申請當地財委轉報專署財委核准,並轉報川南財委備案後,再由當地財委出具兩聯通知單,一聯送當地縣人民政府農林科,一聯交需材單位持向林業局請領伐木許可證,在賞地縣農林科區鄕政府與農協會協助下,於指定林區內,進行合理採伐。此種採伐應注意左列事項:
  (1)各需材機關經批准由伐木公司調撥供應者不得再行申請砍伐;
  (2)未作需材計劃的需材部門,不得申請砍伐;
  (3)申請採伐的木材只限於自用,嚴禁在市埸出售;
  (4)採伐作業,應接受林業機關的指導,不得違反護
  林原則。
  (三)川南區以外之需材機構(或木商)持有西南農林部林業總局介紹函件,需在本區進行採伐時,由林業局依照.本辦法第二條桃定的手續辦理。
  第四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之採伐機構得辦理伐木手續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包括煤建)均須依照政務院及軍委會指示,不得藉口任何理由,包伐靑山,自行採伐,或以伐木佃生產,已行砍伐者應卽停止,並由當地縣人民政府檢查督促迅速淸理登記,報請行署處理。
  第五條 鄕村公有林、團體林、合作林、採伐出售時,應由採伐人按本辦法第二、三條各項規定,分別情况辦理採伐手續,如係零屋採伐自用木材或森林作業上的間伐打枝,鄕村公有林通過縣區人民政府農會辦理;團體林自行處理;合作林得雙方同意後辦理。但均須遵照護林原則,進行合理採伐。
  第六條 私有林的採伐:
  (一)私有林採伐出售時,應由採伐人按本辦法第二、三條規定,分別情况辦理採伐手續。
  (二) 私有林採伐自用木材或售與當地農民作自用農具像具時,採伐數字在五株(胸徑大小按實際情况决定最大胸徑不超過一市尺)以內者,由鄕人民政府批准;六株至十五株者由區人民政府批准;十六株至五十株者由縣人
  民政府批准;五十一株至一百五十株者由專署批准;1百五十株以上者由林業局批准。
  (三) 私有林在森林作業上的修枝疏伐,只須取得護林小組成村農協會同意,井向區人民政府登記疏伐數字後,卽可在合理經營原則下自行處理。
  (四) 珍貴樹種原則上不碍採伐,如必須採伐,無論數字多少,均須報請專署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五) 本條一項所定各專縣農林機構頒發之伐木許可證,應有三聯,一聯作存根,一聯交採伐人,一聯寄林業局備查。
  第七條 各專市縣農林科及林業工作站,應隨時派員巡視林區,檢查伐木情形,幷應於每月摄林工作報吿中,陳述砍伐情况。
  第三章 木材的調配與供銷
  第八條 川南區以外之需材部門,如需川南伐木公司供應木材時,須經四南財委核轉酉南農林部,交由川南農林廳指定伐木公司,調撥供應。
  第九條 川南區以內木材的調撥,直接由川南財委掌握,备需材單位必須在第一年度七月以前編擬下年度全年及分月需材計劃,送呈川南財委核准,幷報西南財委備案後,轉交林業局指定川南伐木公司與之訂立協議,調撥供應,未作需材計劃者不予供應,但需材計劃必須切合實際,詳細列明,樹種、材種、規格、數量、用途,及修建(或生產)計劃,不得假造情况,虛報多領,供給計劃一經核定,非經呈准不得擅自變更,其所調撥到的木材倘有剩餘,應報請川南財委處理,不得擅自轉讓成出售,關於調撥單位,目前原則上只供應國營企業的基木建設及生產用材,國防建設用材,公營及公私合營礦場用材,公共福利建設用材及煤建公司供應市埸之一部份木材,(就山場交接由煤建公司負責運輸)其他用材,不予調撥。
  第十條 川南區未列入調撥範圍的公私企業單位、機關、學校及民用木材,得由煤建公司或當地合法木材生產及收購單位(經工商及林業主管機關批准的》就地供應,但私營企業需要煤建公司供應大量木材時,應擬具需材計劃,提請工業廳審核,幷經川南財委批准後,始由煤建公司供應。
  第十二條 在木材的收購上,根據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凡有煤建公司分支機構地區,除該公司得在市場收購正當木商生產而來的木材(卽經過批准採伐出售之木材)外,幷須領導聯木商統一收購,至未設煤建公司分支機構地區,其木材收購辦法,由當地財委會同農林、工商機關及需材部門,與聯營木商,根據統一收購精神在儘量減少收購單位的原則下組織起來,進行收購,並於事前將準備收購的樹種、材種、規格、數量、地點、期限等項,呈報專著財委核准,並轉川南財委備塗後實行,除此以外,無論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包括木商)均不得在市埸收購木材作爲貯藏或販運,各收購單位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不得在林區收購木材;
  (2)不得在市埸搶購木材;
  (3)不得收購來歷不明之一木材;
  (4)不得收購機關生產或轉讓售之木材;
  (5)不得收購不合規定尺寸(胸径六市寸以下)的木材(特殊用材例外)。
  (6)不得收購手績不完備的木材(包括未付淸合理山價,未押正當稅收手續,無育林費收據,無放行證等)。
  第十二條 木材市場價格,由煤建公司與伐木公司(可吸取木商參加)協商協定,伐木公司調撥價格,原則上不高於市價,但工業用材價格應略低於商業用材,其具體價格的膜定,按生產成本核算,包括直接與間接生產費(育林費、上繳利潤、稅金)在內。
  第四章 木材運輸管理
  第十三條 林區進行砍伐後的木材,由採伐人將木材運至適當地點,按照樹種、材種、規格、分別集材,報請當地林業工作站,或區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伐木許可證進行查驗,並在育林費收據上加蓋放行證號印,或給予放行證明後,始得運出林區。
  第十四條 木材在運輸途中,林業局木材檢驗站、工作站得進行檢查,並在放行證上註明日期,加蓋戳記。
  第十五條 凡運往最終目的地木材,應向當地人民政府工商機關登記查驗,並由檢驗機關在放行證上,註明日期,加蓋戮記。
  第五章 獎魁
  第十六條 未依照森林採伐法令,辦好伐木手續,領得伐木許可證以前,擅自砍伐林木者,以盜伐論,除沒收其木材外,並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砍伐過程中,違反護林政策,不從事合法採伐,或不接受林業行政機關指導者,無論機關、部隊、公私企業、木商,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進行批評敎育,科以罰金,沒收其木材的一部或全部,成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需材機關不碍浪費木材,未經川南財委核准,並不得轉讓或轉售木材,如經查出,卽科以浪費木材轉讓或轉售木材價的一至三倍罰金。
  第十九條 伐木機構違法擅自運臉出售木材,不聽候統一調撥者,除沒收其木材一部或全部或科以罰金外,嚴重者,並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凡發現不合規章之非法木材,卽按下列規定處理:
  (1) 無木材運輸證明之木材,得沒收之。
  (2) 改塗木材運輸證明者,應卽扣留其木材進行檢查,嚴重者,得沒收其一部或全部木材。
  (3)僞造木材運輪證明者,除沒收其全部木材外,並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經羣衆查獲或密吿而沒收之木材,以全價的四睈作獎金,五睈繳國庫,一睈作地方護林造林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自本條例公佈之日起,由各專縣農林機構,檢查登記各専地存材,公私單位已伐倒之木材袖繳育林費,調整山價後,准予運出,凡公家各單位現已運出之木材,除巳依法領有許可證自用者外,原則上交由伐木公司按生產成本接收,以供調撥。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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