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護林補充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57
颗粒名称: 川南區護林補充辦法
分类号: F307.2
页数: 3
页码: 117—119
摘要: 爲澈底執行「西南區護林暫行辦法」使國家森林不遭破壊,及重點的作好護林(包括護山)工作,特根據實際情况製訂本辦法,本辦法的基本精神是敎育及組織羣衆在「公私兼顧」「吃山養山」「護林者獎、毀林者罰」的原則下,動員羣衆自覺的參加護林組織,訂立護林公約,完成護林任務。
关键词: 林业 护林工作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澈底執行「西南區護林暫行辦法」使國家森林不遭破壊,及重點的作好護林(包括護山)工作,特根據實際情况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基本精神是敎育及組織羣衆在「公私兼顧」「吃山養山」「護林者獎、毀林者罰」的原則下,動員羣衆自覺的參加護林組織,訂立護林公約,完成護林任務。第二章 護林組纖
  第三條 組織系統:凡有山林的地區,均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之下以區爲單位,組織護林委員會,鄕(鎭)設分會,村設護林小組,(以下簡稱護委會及小組)實行分工負責,分段負責,逐級負責制度,做好議林工作。
  第四條 護林委員會(分會)及小組的組織:(一)護委會由縣人民政府領導,協同當地林業機關、駐軍及人民團體學校,共同選派一定人數的代表參加組成之,必要時幷可吸收保護山林有經臉的農民,開明人士參加。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充任,副主任委員二人至三人,由農林科長、區長、林業機關主管人員及部隊代表學校代表兼任,委員九至十一人,由護委會中其他組成分子充任之。
  (二)鄕(鎭)護林分會由鄕(鎭)人民政府領導,會同鄕(鎭)農民協會,鄕村小學、羣衆團體,婦女兒童等部門選派一定人數的代表參加維成之,必要時並可吸收有護林經驗的農民、開明人士參加,分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至三人,由農會生產治安委員人民武装幹部兼任;委員九至十三人,由分會中其他組成人員選拔積極分子充任之。(三)護林小組的組織由村公所領導,按村民自願參加,或由羣衆推選若干人組成之,並應吸收造林模範、積極份子、放牧牛羊者參加,負責一定地段的護林工作,每組設組長一人,由所在地村長兼任;副組長一至二人,由所在地農協幹部兼仔。(四)區鄕護委會(分會)得視工作需要分設調查、宣敎、防護、技術四組,分工合作,辦理有關事宜。
  第五條 護委管(分會)正副主任委員、委員及護林小組長,在護林組織建立後,應依次呈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查,必要
  時得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加委,所有護林幹部均係義務職,不給薪資。(護林小組長工作積極者按第七條第六項辦理。)
  第六條 護委會(分會)及小組的職責如下:
  (一) 經常對林區羣衆進行護林宣傳敎育,召開護林會議,通過羣衆訂立護林公約共同遵守。
  (二) 動員及組織羣衆澈底執行西南區護林暫行辦法二、三、四、五章各條規定積極進行護林工作,在其保護區內實行包乾制,保證不得有任何破壞森林的事件發生。
  (三) 動員和組織羣衆在人民政府及林業機關指導下進行合一理的林業副業生產。
  (四) 發動羣衆造林,協助林埸撫育苗木。
  (五) 檢舉和敎育森林盜犯,撲滅说害。
  (六)護委會小組應建立定期會議彙報制度以加强領導,下一級護林組織應每月逐級向上會報工作。
  (七)上一級護林組織應隨時派人赴各林區檢查保護情形,如發現破壞森林事件須立卽報吿處理。
  第七條 護林小組在保護區內應得的權益如下:
  (一)可向林業主管機關,請領劃草證,在保證不損傷幼苗及小樹的原則下,於一定時期得進入保護區劃草。
  (二)森林打枝時間,得在林業主管機關領導下,組織起來進行有秩序的打枝,其枝材按小組七成,公家三成分配(森林打枝時期在毎年多季樹木落葉樹漿停止流動•後舉行,必要時得由林業主管機關臨時指定之)。
  (三)在一定時期經林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指定地區後有入林採取新材、木耳、枯枝、藥材等副產的優先權。
  (四)迫切需要木材無法解决時,如其大,得將所需材種、數量、樹種、用途等,申報護林主管機關,經核准並指定地區範圍採伐之;(須付給山價)但此項採伐之林木,只限自用不得販資。
  (五) 在實施間伐作業時,可獲一部份收益,其辦法另訂。
  (六) 森林副產及間伐木材經林業、主管機關許可,得適當提存一部份作爲工作積極的小組長生活津貼及獎金。
  (七) 護林小組在其保護區內應得權益,其他任何居民或部隊機關團體學校等不得侵犯。
  (八) 本條所述各項權益限於國有林。私有杖經護林小組保護後,小組應得權益,按當地炳形由羣衆公平議定之。
  第三章 護林實施辦法
  第八條 劃分保護區,爲明確管理責任,各小組保護區域,必嚴密劃分,實行分段負責制。
  第九條 劃定封禁區:
  (一)封禁標準如次:
  1.國防有關林區。
  2.水源的上游山區。
  3.對水土保持有關的保安林區和荒地。
  4.名勝古蹟有關的風最林區。
  5.森林已極度破壊,不能再繼續砍伐的林區。
  6.森林已被砍伐應予保育更新的地區。
  7.制造林區。
  (二)對禁辦法:
  1.在封禁區域賢立標誌,劃淸四至,嚴禁入.山砍伐、開荒、放牧、樵採、燒炭、採石、掘藥、打獵、放
  火等危害行爲。
  2.爲照顧當地羣衆的習慣和需要,在封禁方式上,可採取分區分段的愉流封禁,或定期封禁,定期開放辦法。
  3.封禁區的面積、四至、林木種、生長情形、管理方法等應及時呈報上級政府備查(盡可能繪圖說明)。
  第十條 劃定樵牧區:爲解决羣衆放牧、樵採的實際要求,可按當地情况劃定牧埸牧道和樵採區域,林業機關及護林組織,應有計劃有組織的頒導羣衆進行放牧樵採。
  第十一條 所有樵採、劃草、疏枝打.尙等及一切進入山林人員,均不得攜帶任何危險物品(如火藥等)及任意點火,以免發生火災,否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十二條 護林工作應注意事項及聽勵撫卹辦法悉按「西南區護林暫行辦法」第二、三、四、五、六章各條之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林業機關,護委會委員,應將有關護山護林政策辦法及其他地區護山護林的經驗敎訓,經常敎育林區附近的羣衆以加强其護山護林認識,及愛護國家財產的觀念,提高其護林技術。
  第十四條 建立山林檢查制度,各級林業管理機構,應經常組織檢查組到各林區檢查護林護山情形,指導工作,毎季至少要有一次。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補充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