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林權劃分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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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56
颗粒名称: 川南區林權劃分暫行辦法
分类号: F307.2
页数: 2
页码: 116—117
摘要: 爲確定森林(包括林木土地及宜林荒山荒地)的所有權明確管理經營的職責特制定本辦法。
关键词: 林业 林权割分

内容

第一職 爲確定森林(包括林木土地及宜林荒山荒地)的所有權明確管理經營的職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依其所有權的歸屬分爲國有林、鄉村公有林、團林、私有林四種。
  (一)森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劃爲國有林:
  (1)依照川南區大森林收歸國有暫行實施細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剧歸國有之森林。
  (2)現由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經營之森林。
  (二) 森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劃爲鄕村公有林。
  (1)依法沒收或徴收之森林,其面積在收歸國有標準以下,無國防保安價値不便於國營者。
  (2)個別地主所有之森林,其總面積,雖達收歸國有標準以上,但因分散各處不相連續,亦不與其他任何應當沒收或徵收之森林相連接,其單獨面積在收歸國有標準以下,且無保安效用者。前兩項森林劃歸村有之標準畝數,以每一林區之連續面積,小於收歸國有林畝數,而大於五十市畝以上者爲原則。(不滿五十市畝者可依法劃爲團體林成私有林,但莊院附近的零塊分散森林,其劃歸村有畝數得酌成變通辦理。)
  (3)經全村人民營造或封山撫育成林者。
  (三) 森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劃爲團體林。
  (1)依法沒收或徽收之森林,其面積在國有林標準
  以下而與公營工礦、交通企業或機關學校緊相毗連,確爲核機關等所迫切需要經申請批准者。
  (2)公營工礦交通企業或機關學校及其他公私團體自行營造成價購者。
  (四) 森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劃爲私有林。
  (1)依法沒收或徵收之一森林,其面積在收歸國有標準以下,無保安效用不便國有及村有適宜於分散經營者,可在徴收成沒收後隨田分配私人經營。
  (2)私人投資經營之人工林,不與大山相連,土地改革時經確認其所有權者。
  (3)羣衆合作經營之森林。
  (4)貧、雇、中農所有之一森林。
  (5)富農森林在土改時地權不變動者,其土地所附屬之森林,原則上仍瞄富農所有,但出租土地在土改時應予征收者,該部份土地所附屬之森林亦邮徵收,按本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6)私人依法承領荒山荒地營造之森林,經政府批准者。
  (五) 本條二、三、四就所屬鄕村公有林、團體林、私有林如其面積超過國有林標準畝數,或有保安價値或與大山相連,適宜於國營,不利於分散經營,其情形特殊者,按實際情况,報請行署批准個別處理之(以徵收、收購或等價交換收歸國有)。
  第三條 林權劃分的辦法:
  (一) 由縣區人民政府在土改工作中根據「土地改革法」、「西南區大森林收歸國有實旅辦法」及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項要點,並結合當地實際情况,透過羣衆意志,勘布測量,設置界標;國有林並應繪製林區地圖,將林區
  所在地名稱、座落、四界、面積、林况等呈報行署轉報西南軍政委員會審核。
  (二) 鄕村公有林、團體林、私有林經劃分林權後,由縣人民政府,發給林權所有證,受法律保護,其收益全部歸林主所有。
  第四條 森林的管理經營:
  (一)國有林之經營管理在中央及西南未頒佈辦法以前,統一由行署農林廳視實際情况,設置機構直接經營管理或委託各級政府分別管理保護:
  (1) 國有林地跨數個奪區所轄地域者,由行署農林廳直接管理或委託有關專署管理之。
  (2) 在同一專區內之國有林,地跨數縣所轄地域者,由專署負責或指定某縣管理之。
  (3)凡屬縣(市)範圍內之國有林,地跨數鄕所轄地域者,由縣(市)政府管理之。
  (4)國有林之經营管理,必須動員與依靠林區附近
  之羣衆結合當地羣衆進行經營管理,以達保護森林的良好效果。
  (一)鄕村公有林的管理經營:鄕村公有林以合作方式經營,以當地農民爲會員,由鄕護林委員會監督指揮,林業主產及副產所得收益應依會員管理經營森林出力之多寡合理分配之,但須提存公積金百分之十作地方建設事業費,百分之二十作森林經營費,以達保護作業的目的。
  (三) 團體林私有林的經營管理,由林權所有者自行辦理之,但須接受林業機關的監督指導,遵照保護森林政策辦法,加强愛護,不得任意破壊。
  (四) 森林區域各縣,應儘速建立羣衆性的護林組織,吸收農協會幹部,翻身農民及熱心公益事業或有護林經驗的開明人士參加,組織誠林委員會,負責保護森林。
  (五) 凡鐵路、公路、縣道及河道兩側爲鞏固路基及堤岸所種之樹林,原則上由鐵路局、公路局、水利局或航務局分別管理,但在上述各機關未進行管理前由各縣人民政府分段負責保護管理。
  第五條 少數民族地區之森林,其林權複雜者,一般的按其舊有的管理習慣不變,但縣區人民政府應領導當地居民加强對森林的保護和撫育,不得破壞。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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