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改革地區果園處理原則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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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46
颗粒名称: 關於土地改革地區果園處理原則的通知
分类号: D651.1
页数: 2
页码: 106—107
摘要: 凡屬地主果園集中一地,在千株以上者,收歸國有,委托當地人民政府經營管理。但能使用進步設備,或技術性之地主果園,經民主評議屬實者,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不得分散,土地所有權,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歸國有。
关键词: 土地改革 果园处理

内容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一日發出
  關於土地改革地區果園處理問題,奉西南軍政委員會指示兩項原則:『(一)凡屬地主果園集中一地,在千株以上者,收歸國有,委托當地人民政府經營管理。但能使用進步設備,或技術性之地主果園,經民主評議屬實者,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不得分散,土地所有權,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歸國有。
  (二)凡屬地主果園,集中一地,不超一千株者,應按適當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統一分配,並應以分給有經驗之果農爲原則,在自願的基礎上,由政府輔導組織合作果園,實行民主管理,並貸款扶助。』
  茲根據我區具體情况,作補充指示如次:
  (一) 有技術性之墙主果園,經民主評議屬實,由原經營人機續經營,不得分散,土地所有權歸國有,經營人除依法繳納農業稅外,不計其他負担。
  (二) 千株以下之地主果園,應儘量折合普通土地,分配有經驗之果農。但因果園投資較大,培植期較長,生產遲綏而不穩定,故折合土地標準應蛟寬,分果園者,亦應分配一部份普通土地,以便標植糧食,維持口糧。其自願全分果園者,聽便,巳經土地改革地區所接收千株以下之地主果園,無法重行分配者,須呈經本署批准可委托當地農協及有經驗之農民經鶯,其納稅義務同前條。
  (三) 收歸國有之果園,一律由當地専縣人民政府經營管理,其資金可向人民銀行借貸,(現我區下牛年農貸內列有公私果園貸款一項,可速造具計劃送專區財委會核定,由當地人民銀行貸放)
  (四) 合作果園,由各地人民政府農林部門與合作部門族同辦理,其尙未設立合作機構者,由農林部門辦理。
  (五) 巳經接收之果園。無論千株以上,或千株以下,應將果園地址、面積、果樹種類、株數、年齡及目前管理情形,改進意見報署。
  (六)一年以來各地果園遭到不少破壊,加之疏於管理,多數生畏不好,影響果品生產很大,各級政府及農協會,今後應切實負責,保履,嚴禁再行破壞,無論公私營果園,均應安爲經營,召集有經驗者硏究果樹病蟲防治辦法,期於今冬明春治好果林病害,以達明年増加生產之目的。
  以上各項,希卽硏究執行,並將執行情形,處理意見,迅速我署爲要!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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