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五沐公路整修委員會組織及動員民工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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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45
颗粒名称: 川南區五沐公路整修委員會組織及動員民工辦法草案
分类号: F540.3
页数: 3
页码: 104—106
摘要: 爲了順利完成整修五(通橋)沐(川)公路任務,統一指揮民工,領導全部工程的進行起見,特成立川南區五沐公路整修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关键词: 五沐公路 组织动员

内容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八日颁發
  一、爲了順利完成整修五(通橋)沐(川)公路任務,統一指揮民工,領導全部工程的進行起見,特成立川南區五沐公路整修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受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交通廳及樂山專署雙重領導,技術方面,由交通廳負責;行政方面,包括民、石、木工之動員、組織、管理、敎育和幹部調派等,由専署負責。財務由專署掌握,其編報手續由交通廳指導。
  三、未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樂山專署專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一由樂山尊署遹選一人及交通廳工程司一人兼任,委員若干人報請行署調派。
  四、 五沐公路全綫分爲兩段:由五通橋至淸水溪爲第一段,淸水溪至沐川爲第二段。除第二段俟將來經費核准後另擬工程範圍外,其第一段之工程範阐如左:
  1.經費:核定爲十億二千萬元,包括一切工料及檢查費在內。
  2.期限:限於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底完成。
  3.整修標準:
  甲、路綫:坡度與灣道原則上不改動。
  乙、路基:寬度五磨段七、五公尺,其餘六公尺,艱險地段可減至四、五公尺。
  丙、路面:寬度三、五公尺,以全綫加師爲原則。較好地段加舖五公分;較差地段加舖十公分;原無路面或較壞地段舖二十公分。
  丁、橋梁:原有條石老橋加固,新建以永久式載重十五公噸爲原則。
  戊、涵洞:全部永久式。
  己、渡口股備:塘壩渡新建十五公噸單車渡船一隻,碼頭利用原有地形不另修建。
  五、本會設總務、工務及民工管理三股,其職掌如後:中、總務股(下設合計組)
  1.文書之撰擬、收發、繕寫、檔案保管及印信之典守事項。
  2.幹部之呈請任免與獎懲事項。
  3.公物工具材料等之採辦收存保管及借發事項。
  4.醫藥衛生之管理事項。
  5.經費預决算之按時編報事項。
  6.經費之審查簽發事項。
  7.財糧之出納存發事項。
  8.賬務之登記及報銷事項。
  9.各大隊財糧領支之監督檢查事項。
  10.不屬於其他各股事項。
  乙、工務股
  1.各項工程施工之測量設計和佈置事項。
  2.工程費預决算之編製事項。
  3.工程圖表之繪製及儀器之保管事項。
  4.各項工程对檢查、督促、指導及驗收事項。
  5.各項工程表報之統計編報事項。
  6.民工之分配及調動事項。
  7.工具材料之調配計劃事項。
  8.其他有關工程事項。
  丙、民工管理股
  1.民工之動員及其管理指導事項。
  2.督促各縣(市)大隊民工之編隊及組織事項。
  3.民工之宣傳及其敎育事項。
  4.民工之糾紛處理事項。
  5.民工之傷亡撫卹事項
  6.民工福利事項。
  7.督導民工工作及工作競賽計劃事項。
  8.其他有關民工事項。
  六、各股組織內容:
  1.總務股設股長一人,會計組長一人,出納一人,事務員三
  至五人,醫師一人,護士一人。
  2.工務股設股長一人(工程司兼任),工程司三人,工務員二人,監工員若干人視需要决定之。
  3.民工管理股設股長一人,股員二至三人。
  七、木會各級職員除工程人員及會計員一人由川南交通廳調派外其餘人員以全由樂山專署調用爲原則,不足時得請准臨時雇用。
  八、 調用人員均在原單位享受原有待遇,不另開支,臨時雇用人員待遇由本會斟酌實際情形規定,但不得超過交通廳員工待遇標準。
  九、 調用人員或臨時人員出差時,得支給差旅費,其標準可參照樂山專署規定。
  十、本會下設民工大隊,大隊以一縣(市)爲單位,大隊以下設中隊中隊以下設分隊。
  十一、下屬機構組織辦法:
  甲、大隊部設大隊長一人,由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副大隊長一人,由縣(市)調派科級人員兼任,下設總務、文敎兩組,總務組設組長一人,會計一人,事務員二至三人,護士一人,掌管有關總務,財務等一切事宜,文敎組設組長一人,組員二至三人,以上人員以由有關縣市調用爲原則。乙、中隊設中隊長一人,事務員一人,每人每日津貼伙食大米四、五市斤,(如係調用人員則按第八條辦理)每一中隊下設三個分隊。
  丙、每一分隊人數以三十人爲宜,以便組織伙食單位,由民工民主推選分隊長及炊事員各一人,其待遇在民工方價內勻支,不另支給。
  了、不在路綫上的縣的中隊或分隊,由本會指定其他縣(市)的大隊部領導。
  戊、石工及木工編組以不與普通民工混合爲宜,以便調配工作另設分隊,直矚大隊部領導。十二、本會管理費(包括本會及所屬機構新金、檢查、學習、開會、公雜及差旅等費用)開支,以不超過全部工程費百分之四包括交通廳提留1%檢查費爲原則。
  十三、民工工資係採用件工收方制,按方計工,按工計值,依照四南交通部工效標準發給。做橋涵,方溝,保坎等工程的石工,每一標準工大米十三市斤,做路基石方和路面片石的民工,每工大米五市斤、木工、繲工及抬條石工,毎工大米+一一市斤,普通工大米五市斤,水木工大米十五市斤。
  十四、因雨休班,經工程司同意者,每天每人津貼伙食三斤大米。
  十五、民工因病不能工作,經醫牛證明,並得組織批准者,除給以治療外,每人每日津貼伙食三斤米,五天以內不能治癒者給以旅費還鄕調養。
  十六、民工因公受傷,經組織批准後除給治療外,,並可照標準工支給工資,因而殘廢者,醫治後給以一月至三月工資(按標準工)並由所屬地方政府,給予適當照顧。
  十七、民工因公致死者給以喪葬費大米三百市斤,撫卹費大米四百至八百市斤,視本人直系親屬家庭和已否分得土地等個况决定之。
  十八、築路民工之來程旅費,在工地六十華里以內者不發,超出此範圍,毎人每日發大米三市斤,回程旅費民工自理。
  十九、築路所需普通工具、用具如鋤頭、扁担、土箕、拾槓、繩索、炊膳器具、被服臥具及石工木工必雙輕便工具和斧、鋸、鑽子
  等,均由民工自帶,特殊工具由本會借用、炮鑽消耗由工人負,其他如八磅錘、手錘及引針挖耳等消耗,由本會牴銷,無故損壞及遺失者,由承借人賠償。
  二十、參加築路石工,其家屬缺之勞動力者,由各縣(市)人民政府令各縣(市)農協會予以適當之一照顧。
  卄一、民工以不換班爲原則,如因必要換班必.需新工逹到後,原有民工,才能離去,動員之民工,以年齡在十八至四十五歲,身體健康爲合格,防止壞份子混入坨工隊。
  卄二、動員民工人數及到工期限:
  一、 技術工:十一月十日二百五十名、十一月二十日増加至四百名。
  二、 普通工:十一月二十五日五千名。
  三、民工到路後,應虛心接受工程人員之指導,遵照工程標準工作,如因擅移標誌椿號,發生工程錯誤時,應負責重做,不另收方。
  卄四、本會辦公地點,暫設五通橋,工程展開後,視需移駐磨于場或犍爲。
  卄五、本會於工程全部完竣經西南交通部或川南交通廳驗收認可後,卽行撤銷。
  卄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報請行署修改之。
  廿七、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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