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羣衆養護公路實施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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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44
颗粒名称: 川南區羣衆養護公路實施暫行辦法
分类号: F540.3
页数: 4
页码: 101—104
摘要: 本辦法遵照中央政務院「關於一九五一年民工整修公路暫行規定」,中央交通部「關於道班、羣衆分工共養的指示」,及西南交通部「西南區民工養護公路暂行辦法」,並結合川南區具體情况製定。 第二條 羣衆養護公路分:「經常養護」「臨時整修」「道工羣衆共養」三種。
关键词: 公路 群众养护 法令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遵照中央政務院「關於一九五一年民工整修公路暫行規定」,中央交通部「關於道班、羣衆分工共養的指示」,及西南交通部「西南區民工養護公路暂行辦法」,並結合川南區具體情况製定。
  第二條 羣衆養護公路分:「經常養護」「臨時整修」「道工羣衆共養」三種。
  第三條 組織羣衆養護公路,應對羣衆廣泛宣傳動員,使認識到公路是爲農村服務的,與羣衆利益有密切關係,使農民自覺自願參加此項工作。
  第四條 對養護公路羣衆的動員、組織和領導,由縣、區、鄕、村各級人民政府分層負責,技術由交通廳工務段指導,(在未設工務段的路綫,由縣人民政府建設科(交通科)領導,並接受較近的工務段指導)。
  第二章 經常養護
  第五條 羣衆養護採包養制,由公路兩旁不脫離生產之羣衆,自動自願承包,並經養護段的同意以村爲單位組成保養組,負貴該村所轄公路之養護工作,承包時間以一年次爲限。
  第六條 爲加强領導上之便利,每組自選組長一人至二人,並與養護分段訂立正式合同。
  第七條 羣衆養護組織,以縣爲最高領導機構,每縣設一養護段,以建設(交通)科長兼任段長,行政上受縣人民政府領導業務上受行署交通廳領導,縣以下以區爲單位成立養護分段,由區建設(交通)助理員兼任分段長,負責領導本分段各包養組。鄉、村建設委員得協助組織包養組,並經常負責督促指導。
  第八條 養護經費由西南交通部核定毎月每公里津貼大米三〇市斤,由養護公路之縣人民政府承領掌握,根據沿途實際情况,以二。至二五市斤作爲羣衆執酬,以五至十市斤作爲工具修理,購火藥,及漿勵之用,全部開支底案存縣,只列收支淸單報送交通應備查。
  第九條 羣衆測酬採用包養制,根據沿路路基路而情况及取土採石難易,和行車多少等情况核定每組報酬,但平均不得超過八條之規定。
  第十條 確定每組報酬,事先必須經過深入調查,詳加硏究,務須求得公平合理,組按勞戲情形民主評定,按勞給酬。
  第十一條 由羣衆試辦的經常養護的公路綫由交通廳决定後通知各縣辦理。
  第十二條 養護範圍包拈路基、路面、橋涵等一切公路建築和設備,另詳見「養路須知」。
  第十三條 較大工程如橋涵、渡船、碼頭的修建,以動用地方事業牖爲原則,但應先有技術設計擬具預算報請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後始得興工。
  第十四條 如有重大損壞,非經常養護羣衆能力可在短期修復者,曆報上級動員沿綫羣衆協助追修之,其辦法詳臨時整修。
  第十五條 羣衆試辦養護路綫設有渡口者,應按照西南交通部規定費率徴收過渡費,由縣建設科掌握,按月向交通廳具
  報,票據及徵費手續由交通廳統一規定執行,開支採取以渡養渡的包乾制爲原則。
  第十六條 縣以下養護組織成立後,應分別造冊報縣人民政府,再由縣府連同養議組織一併送交通聴備查。
  第三章 臨時搶修及季節性的整修
  第十七條 各級公路發生重大損壞時,如道班或經常養議羣衆能力不足,得動員較多羣衆辦理之,爭取不違農時,但遇緊急搶修,雖在農忙時亦得視實際需要動員羣衆協助辦理。
  第十八條 除經常養誰羣衆外,無論遠近均得參加整修與枪修,參加整修與搶修之羣衆,在每人每年十個標準工範圍以內者,不給報酬,超出此範圍時,每個標军工按照實際情一况給大米二至四市斤,時間毎人以不超過一個月爲限,如因需要,必須超過一個月時,各區鄕村可以自行調人更換,惟鎮俟新調羣衆到逹後,原有羣衆始得離去,以免影響工程進展。
  第十九條 臨時整修的組織,以一縣爲總隊,由縣長(副縣長)兼總隊長,總隊以下設區隊,由區長(副區長)兼任區隊長,區以下設中隊,由鄉長(副鄕長)兼中隊長,中隊以下設分隊由村長或建設(交通)委員兼分隊長。每二〇人至三〇人爲一分隊,如動員範圍在一區以內者卽不設絶隊,以區爲最髙領導,如在一鄕以內即不設區隊,以中隊爲最高領導,餘類推。
  第二十條 整修範圍包括路基、路面、淸理水溝路肩,淸除坍方,培植行道樹,採運石沙,捶碎石,以及橋涵等一切普通工工作。
  第二十一條 施工方法及程序:工務段(未設段路綫由各縣建立(交通)科辦理),必須先有詳細精密計劃,按工程數量配備適當人數,並擬定施工說明,送縣府轉發各隊實施,以免浪費勞動力。
  第二十二條 動員羣衆,爲爭取時間計,可由交通廳工務段(未設工務段者由各縣建設科)直接商請當地各級政府迅速辦理。
  第二十三條 臨時整修經費由主辦工程機關負担。
  第四章 專衆道工共同養護
  第二十四條 爲使公路養得更好,道班養護的路綫,仍須組織華衆共養,以替道班分担一部簡易袖修工作,使道班全力負担主要工作。凡公路沿綫兩側十華里以內不分男女,凡有勞動力者均有滲加養護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工作範圍,整修路基,淸理水溝、路肩,淸除坍方,培植行道樹,採運石沙等工作,並有保議公路一切設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羣衆養護的組織,由工務段就所轄路段實際情况,商請各縣人民政府組織若干養護隊,每隊二〇至三〇人分段養護,各養護隊由兩個村以上羣衆組成,並由參加人數较多一村之村長成交通委員兼任隊長,另村爲副隊長,受工務段之領薄,辦理養護工作,爲均勞逸,每月終輪換一次,此一經常組織,視情况不一定經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參加道班共養的羣衆,基本上不給報酬,每人以不超過一個標準工爲實則(民工建勤規定),輪換工作由村掌握,但已參加臨時搶修滿十個標準工之羣衆可免參加。標準工之計算,由工務段掌握。
  第二十八條 養護隊由區人民政府責成各鄕村組織成立後,造送養護組織表四份,一份存查,一份報縣府,二份交工務段,除工務段抽存一份外,一份報行署交通廳存查。
  第二十九條 發動羣衆時間應在洪期雨季稔修期間及冬季、春初農閑時間爲原則。
  第五章 工具材料
  第三十條 普通工具如土箕、鋤頭、扁担、繩索、及炊具、被服等均由養護羣衆自帶。
  第三十一條 特殊工具如十字鍬、大錘、二錘、手錘、洋鏟等,羣衆經常養護路綫,由縣統籌配發,如有大工程,可編入預算內,專案呈准施行,道班羣衆共養路線.及臨時整修,由工務段(未設工務段者由縣建設科)配發使用。或報交通廳統籌配發,工竣後全部收回。
  第三十二條 道班羣衆共養路綫,使用特種工具由經辦段(科)彙總報銷,臨時整修所用工具損耗應編入預次算內報交通廳。
  第三十三條 羣衆使用之特殊工具,工竣後不繳回者,應追查或照原價賠償。
  第六章 醫藥撫卹
  第三十四條 養護羣衆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者,視受傷輕重酌給醫、藥費,如因工而致殘廢者除給全部醫藥費外,並應由地方政府予以適當照顧。因工亡故者,給予埋葬撫卹費大米五〇〇市斤,並由地方政府予其直系家屬適當照顧。
  第七章檢查、總結和獎評制度
  第三十五條 羣衆經常養護路綫,各縣養護段和分段應經常到路檢查,對成績優良者表揚,敷衍寒責者批評並糾正。檢查結果,於月終由養護段彙報交s»養護段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分段毎月至少檢查二次。
  第二一十六條翠衆臨時整修路綫,各工務段(未設段者由縣建設科)應隨時進行檢查,並硏究是否與計劃相符,有無浪費勞動力等現象,及時表揚批評,工竣後由工務段作出詳細總結(包括工作一般概况,分工情祝,工作效率,工款支出,工具材料使用情形等)務求詳盡。
  第三十七條 羣衆道班共養路綫,工務段經常檢查及給予技術上的指導,將檢查結果月終報送交通廳。
  第三十八條 每屆年終,交通廳派員會同地方人民政府召開養路會議一次,分別檢查卷路成績,及硏究有關問題,並總結經驗教訓,和優缺點,層報上級,交流經驗。
  第三十九條 養護成績應分別「羣衆養護路綫」、「羣衆道班共養路綫」、「臨時整修」三種性質,按照不同的組織,分組、隊、分隊爲競賽單位,分別舉行團體及個別的競賽。團體成績各月或平均在規定工效百分之八十以上列
  全縣第一名者,或有特殊功勛、創造或貢獻者,及團體或個人成績在百分之六十以下者,統由工務段(未設段者由縣建設科,分别列具成績表,並說明優劣具體事實,一併報交通廳評議給獎或議處,並在其中選拔模範,列報日期由交通廳根據工作情况臨時規定。
  笫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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