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長航木船違章違法處理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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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40
颗粒名称: 川南區長航木船違章違法處理暫行辦法
分类号: U671.72
页数: 3
页码: 96—98
摘要: 爲統一處理長航木船違章違法事件,逐次建立木船航運紀律起見,特根據本區實際情况及有關法令章則製定本銅法。
关键词: 木船 违章处理 法令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統一處理長航木船違章違法事件,逐次建立木船航運紀律起見,特根據本區實際情况及有關法令章則製定本銅法。
  第二條 本區長航木船違章違法案件之處理,在中央及西南交通部未有統一規定之前,均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違章
  第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違章論處:
  1.未經申請內河航管處、站登記、檢丈,給有木船登記證書及航行記錄簿,私自航行各幹支流,對外營業者;
  2.不按航管機構之檢丈噸位及勘劃之吃水綫儎貨,有超
  儎行爲者;
  3.僱用之駕長無駕長執照,或未按考核等級領江及少僱撓工者;
  4.屬具不全(帆、桅、撓、櫓、棚、綫藤、箍頭等)造成物資損失者;
  5.塗改航行證照,偷盜承運物資,或滲沙潑水者;
  6.其他違犯航務規定者;
  第四條 凡船戶犯有第三條所列行爲之一者,託運方之押運人員,或查驗單位,均應申請當地之航管機構,依照規定處理,處理辦法另定之。
  第五條 船戶違犯航管規定,因而造成運輸上之失吉或短交,致使國家(或個人)財產、生命蒙受損失者,託運方或押運人員或船戶(領江撓工),應於事件發生後三日內,申請當地航管機構處理之,託運方不碍逕行扣押或沒收船隻。第六條 申請處理時,必須附具申請書,申詞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單位名稱,及申請人姓名住址。
  2.託運物資數量種類。
  3.船戶姓名,所屬公司或聯營社或公會負責人姓名,社、公司,或公會所在地。
  4.船隻標號順位,駕長姓名,撓工人數,執照號數(附駕長執照木船登記證書和航行紀錄簿)。
  5.起航終航地點。
  6.發生事故月日地址
  7.物資損失數量,或失吉、短交原因。
  第七條 如發生事故之當地,無航管機構時,可先呈報當地水上公安部門,或人民政府轉函航管機構處理,一面直接向較近航管機構申詞。
  第三章 違法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違法論處。
  1.販運,或替人裝運各種毒品,不應攜帶之武器彈藥及其他危險或違禁物品者。
  2.勾結土匪、特務,或包庇隱匿者;
  3.凡船戶係爲逃亡非法地主,拒絶登記自新之土匪,特務以及其他反革命份子,或潛藏上項人員者;
  4.其他違犯人民政府法令規章,有重大事跡者。
  第九條 船戶犯有第八條所列行爲之一者,如經檢查機構查驗屬實,應立卽將違法船戶幷違禁物品送請水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無水上公安部門者送地方公安部門或人民政府、法院辦理),船隻及裝巡之正當商品,則交由航管
  站代爲管理。
  第十條 船上之工人(撓工、領江)及其他人員,有互相檢舉違
  法船戶船工之義務。
  第四章 處理
  第十一條 主管航運之交通廳應邀請川南總工會、保險公司、公安廳、木船運輸業工會代表各一人(或臨時聘請有經驗之駕長及船戶各一人)組成木船違章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交通廳爲主任委員,負責處理重大違章事件。
  第十二條 航管機構可邀請當地總工會,水上公安部門,保險公司、木船運榆業工會代表各一人(或臨時聘請有經驗之駕長船戶各一人)組織木船違章事件處理小組,以木船管理站爲組長,水h公安部門爲副組長,負責處理該管範圍內木船違章事件。
  以上委員會及小祖之成立,應報行署及交通廳備查。
  第十三條 各航管到申請後,應立卽進行詳細勘驗,召集雙方當事人,會同處理小組進行調解處理,並於十日內製成筆録將處理經過送達雙方賞事人及呈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各航管機構於違章事件調查勘驗後,如認爲情節重大,或不屬於調解範圍者,應於三日內將調查所得材料附具書面,併同船戶送請上級主管機關或當地人民法院處现,送人民法院處理者,亦應呈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水上公安局及司法部門處理違法船戶被判無罪時,其船隻仍由原船戶向航管站領回繼續經營。
  第十六條 違法違章船戶之船隻,經司法部門判决沒收者,應一律交由國營川南木船運輸公司估價接管經營,(瀘州以外各市縣交国地木船管理站代管。作爲國家財政上的投資,處理機關不得隨意出售,或移交其他機關。
  第十七條 水上公安及司法部門,於處理違法船戶案件完畢後,應抄錄判决一份,送達交通廳備查。交通廳應於每月終總結彙報本署,及川南財委、西南交通部備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長航木船,係指經內河各航管機構依法登記、檢丈、給照後航行於木區各幹支流,承運物資之船
  要而言。
  第十九條 橫渡、攬儎短航船隻之違章違法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樣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署修正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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