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船筏行業組織聯營社辦法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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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38
颗粒名称: 關於船筏行業組織聯營社辦法的指示
分类号: D9
页数: 1
页码: 95—95
摘要: 根據樂山專署工商科本年九月十五日工商(51)字第一六一號報吿:以川南交通廳樂山木船管理站通知五通橋船筏行業公會,撤銷現有組織,改組聯營社一案;請示如何辦理前來。茲爲防止其他各地有類似情事發生,特聯合規定船筏行業籌組聯營社辦法。
关键词: 船筏行业 法令

内容

川南行署商業廳、交通廳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三日聯合發佈
  根據樂山專署工商科本年九月十五日工商(51)字第一六一號報吿:以川南交通廳樂山木船管理站通知五通橋船筏行業公會,撤銷現有組織,改組聯營社一案;請示如何辦理前來。茲爲防止其他各地有類似情事發生,特聯合規定船筏行業籌組聯營社辦法如下:
  一、 船筏行業組織聯營社,必須按自主自願的原則,根據政策法令辦理
  二、 不能因籌組聯營社,而撤銷現有的同業公會組織,如同業公會確有操縱把持等封建陋規,應卽加以改組。
  三、 木船聯營社,凡屬交通行政管理與運輸業務有關事項(如財務、運輸、調撥,人事、組織、管理等方面)應由交通廳直屬之航管站負責,一般工商行政及業務方面之有關事項,應由各地工商科局領導:除受以上雙車領導外,各地聯營社弁應透過本行業之同業公會與各地工商聯合會保持一定的關係,此項關係,非卽受各地工商聯合會直接領導之意。
  四、 聯營社如有封建把持、投機壟斷、圖取暴利等非法行爲者,應予取締,幷得解散其組織。
  五、 今後關於木船聯營社的籌組與管理指導等事項,各地工商科局與航管站,必須相互密切聯系,加强領導,隨時協商,步調一致。
  以上各點,希切實遵照幷轉知所屬執行爲要。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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