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公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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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36
颗粒名称: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公吿
分类号: D9
页数: 2
页码: 93—94
摘要: 本署爲劃一川南區度量衝,保護正當交易,特製定「川南區劃一度量衡暫行辦法」及「川南區檢査度衡暫行辦法」自公吿之起施行此吿。
关键词: 行政公署 公告 条例

内容

本署爲劃一川南區度量衝,保護正當交易,特製定「川南區劃一度量衡暫行辦法」及「川南區檢査度衡暫行辦法」自公吿之起施行,此吿。(不另行文)
  附:南區劃一度量衡暫行辦法
  川南區檢查度量衡暫行辦法
  主任 李大章公元一九五一年十月五日
  川南區劃度量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劃一本區各市縣度量衡,建立統一的制度,和新的商業信譽與交易秩序,特根據本區實際情况,及有關法令章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川南區度量衡暫採用「市用制」以求逐步劃一。
  第三條 本區度量衡之種類、式樣、材料、公差、感量及其使用限制,與檢定、製造、技術等,悉依「市用制」之規定蝌理之。
  第四條 本區內度量衡器具非依法檢定附有印證者,不得販賣使用,有錾烙印及編號辦法另定之。
  第五條 受檢定或檢校之度量衡器具,應分別繳納檢定或檢核
  費,其徵費辦法另定之。
  第六條 本區內公私使用之度量衡器具,一律應受檢査,其檢査辦法另定之。
  第七條 本區內度量衡之製造、販賣,其開業、轉業、歇業、及其他登記事項悉依當地工商法令特種營業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區內公私單位對於度量衡之加工訂貨每次在五十件以上者,必須事先通過當地主管度量衡機構之同意,予以介紹;其無介紹文件者,公私廠商不得承接訂貨。第九條本區內關於度量衡之劃一事宜,由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商業廳指導各專市縣工商科局主管之,但未說工商科局之縣,暫由建設科局主管之。
  第十條 本區內劃一度量衡實施步驟,以各專署所在地及省轄市爲重點試辦,逐漸推廣到縣,最後達到全面劃一,但各專市縣得根據當地實際情况,並經商業廳之同意,提前或從緩辦理之。
  第十一條 本區內凡經核准营業之度量衡廠商,有違背本辦法之行
  爲時,得按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並得停止或撤銷其營業。
  第十二條 違背第六條規定拒絶檢査者,得酌量予以敎育或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行署修正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川南區檢査度量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保持度量衡之精確程度,嚴禁粗製濫造,特根據「川南區劃一度量衡暫行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川南區各市縣公私製造販賣及使用之度量衡,一律應受定期或臨時之檢查。
  第三條 度量衡器具之檢查,由各地工商或建股科局會同有關機關團體執行之,但必要時得由工商或建設科局單獨執行。
  第四條 各地公安機關及工商團體有協助會同檢查度量衡之責任。
  第五條 執行檢查機構應斟酌當地實際情况,規定定期檢查日期,呈報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商業廳備案,至臨時檢查得在工作時間內隨時冊理之。
  第六條 執行檢查時工作人員應備具檢查證明文件,共文件由執行檢查機關發給之。
  第七條 經檢查合格之衡量衡應暫烙圖印成給予證明書,證明畫上應載明器具、種類、式樣、號碼、使用者姓名、地址、製造廠店及檢查月日等項,由檢查機關製發之,但
  不發瞠明書及予烙印。
  第八條 度量衡器具之檢查以側重城市商埠交易市場與工商行業爲主,公用度量衡器具只舉行定期檢查,一般農村暫緩執行。
  第九條 檢查時對已使用而不準確之器具應限期修理,送經檢核合格後發還使用,但不堪修理及違法製造成改造之器具,應予註銷停止使用。
  第十條 凡使用違法製造或改造之度量衡,經敎育批評後,仍不改善者得按共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分,並沒收其違法;器具。
  第十一條 凡製造販賣不合規定之度量衡,依「川南區劃一度量衡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處分之,並沒收其違法器具。
  第十二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商業廳修改呈准後施行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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