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工業廳所屬企業供銷業務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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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34
颗粒名称: 川南工業廳所屬企業供銷業務暫行條例
分类号: D9
页数: 4
页码: 89—92
摘要: 廳對供銷業務之領導,主要在於計劃之審核、批准、檢査、監督,以加强各廠礦之計劃性,及經營責任心。
关键词: 供销业务 条例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一、 爲了供銷業務之走向計劃性,保證原材料之合理供應,及產品之產銷一平衡,按下列範圍製定本條例:
  1.各廠礦之原材料採購及產品之推銷,在川南工業廳(以下簡稱本廳)領導下獨立經營之。
  2.本廳對供銷業務之領導,主要在於計劃之審核、批准、檢査、監督,以加强各廠礦之計劃性,及經營責任心。
  3.各廠礦供銷業務之具體辦理,本廳在辦理便宜及節省人力財力起見,採取必要之代辦。
  二、 本條例所稱之,供銷業務包括生產、基本建設、大修理,所需原材
  料器材之供應,(採購調撥)儲存、運輸及産品之銷售、保管等業務。
  三、 各廠礦供銷業務,由本廳經理科具體領導掌握之。
  四、 凡設有專業管理局者本廳得透過專業管理局領導之,專業管理局、對其所屬廠礦,供銷業務之具體領導,應依本條例代表本廳檢査、督促,幷帯助廠計劃。
  五、 各廠礦供銷篥務,應設置經理部門(科或股)專責辦理之。
  第二章 供銷之計劃
  六、 各廠礦於年度、季度、月度,須按照本廳頒發之「川南工業廳所屬各廠礦暫行計劃規程草案」及規定之表格如期編造下列各計劃,連同各廠礦全部計劃送本廳核批。
  1.生產用原材燃料供應計劃。
  2.基本建設器材供.應計劃。
  3.產品銷售計劃(產品產銷平衡計劃)。
  (以下簡稱供銷計劃)
  七、 各廠礦編造供銷計劃時,應將器材名稱、規格、數量、用途、需要日期,分別自製、外購、調撥,詳細具體列入,編造月季度計劃時,應充分考慮採購必須之時間(國外訂貨四至十個月,國內二至四個月)。
  八、 如因生產、大修理,及基本建設計劃變更,或部份修改,致影響原計劃數覧時,應事先向本廳呈明原由,經核准後方得辦理。
  九、 編造計劃時,關於器材編號分類、名稱、計量單位等應遵照全國物資淸理調配委員會頒發之一統一編號目錄辦理,統一編號目錄如無者,亦照各廠礦自己編號塡寫之。十、如發生特殊原因,或上級臨時交下任務,緊急需要採購,經過地
  方財委同意,本廳批准後,可先行辦理採購,再於十五日內追編計劃送廳追審批准。
  十一、各廠礦原料、燃料,(以下簡稱原材料)可依本身流勸資金情
  况,按計劃之週期,(按生產計劃及財務計劃)須保有一定數之儲存量,不得過多儲備,以影響資金之週轉,如超過生產必須之儲存暈時,本廳有權統一調配之。(公私合營企業,得經該企業董監會之同意後執行)。
  十二、關於產品銷售計劃,亦須按編制計劃之規定,詳列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銷售地區、自銷、代銷、訂貨等情况。
  十三、在各廠礦經理統一領導下各供銷計訶由計劃部門與經理部門取得密切嘟系,會同廳製之,經批准後由經理部門掌握握執行之。
  十四、各廠礦之供銷計劃報來本廳,由本廳計劃科會同經理科審核,經報上級批准後,交由木廳經理科掌握業務之執行。
  第三章 原材料供應及合同
  申、原材料採購:
  十五、原材料器材之供應應掌握先調撥,後採購,先訂貨,後現購,先國內,後國外,先向國營機構,後向私人廠商之原則。
  十六、各廠礦原材料基本建設及大修理器材(以下簡稱基建大修器材)供應分別採購地區及情况之不同,按下列原则辦理之。
  (一) 生產用之原料。(基本原料)燃料,凡在川南地區採購者,經計劃批准後,各廠礦自行辦理採購。
  (二) 生產用之材料,(補助材料)經計劃批准後,分別由各廠礦自行採購,或本廳代辦採購。
  自行採購者:
  1.川南土產。
  2.零星配件。
  3.日常消耗品。
  4.其他經事先請准者。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一材料,統由本廳經理科代辦採購。
  (三) 基建大修理用之器材,同前項辦法辦理。
  (四) 基建之機器設備,各廠礦會同本廳經理科採購。
  (五) 一切需國外購買之一器材,由本廳經理科統一申請代購。
  十七、各廠礦按照批准之有關計劃,進行辦理採購原材料(包括自購,代購訂合同。)時,得先分別基本建設、生產、大修理等,造具材料請購單。(附表)報送本廳經理科,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 本章第十條第一、二、三項,自行採購都份之原材料,報送一份備査。
  (二) 本章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代辦採購部份之村料,我送二份由本廳以一份存查,一份交由供應器材之和關單位配貨。
  (三) 本章第十六條第四項之機器設備同上項辦法。
  (四) 本章第十六條第五項之器材,得備函報送三份,本廳分别呈請上級。
  (五) 材料請購單所列之原材料,在批准乏計劃内未列有者,不予代辦及不予備案。
  (六) 第二章第十條之緊急採購,(不論自購與代辦)須報請購單三份,經批准後以一份退回。
  十八、凡屬本應經理科代理採購者,由本廳經理科分別情况,决定在瀘州市購者,與屮國工業器村公司川南分公司訂貨採解;在重慶及其他大城市購者,交由本廳駐重慶聯合辦事處採購之。
  乙、關於供應合同:
  十九、本章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原材料採購,均須簽訂定期供應責任合同,幷同以合同副本報送木廳經理科及當地有關單位。第二、三、四項之原材料器材,凡非立卽可現購得者,亦均得簽訂合同。各廠礦自購者,以合同副木我送本廳及有關單位一份,本廳經理科代購者,卽代訂合同,以合同副本送有關廠礦及有關單位。二十、合同訂定後,非經本廳批准,不得更改,對合同條件之履行,必須嚴格,各有關負責人應予隨時檢査之。
  丙、器材之調撥:
  二十一、凡調撥代管國庫物資,不論生產或基建用,除辦理調撥手續外,亦均得列入材料請購單。(戲用物資可按月送倉庫收支月報一表,不送請購單)註明調撥代管物資,報送本廳一份。
  二十二、調撥代管國庫物資之辦理調撥手續,悉依物資管理局(卽倉庫物資淸理調配委員會)之規定,通過其所屬局或本廳經理科辦理之。
  丁、運輸:
  二十三、各廠礦自購之原材料、器材,均自行運輸,或由售方在廠交貨,由各廠礦經理部門負責辦理之,本廳經理科代鲫採賭之原材料、器材,在滅州市採購者,原則上由各廠礦自運,必要時可予代運,在重慶辦事處採購者,原則上由重慶辦事處代運,必要時由各廠自行運輸。
  二十四、凡需由各廠礦自運時,得於採購赏時,卽通知各廠礦。
  二十五、各項運輸事項,均得辦理保險,不論包運或押運,均得簽訂合同,幷以合同副本,送本廳經理科一份,重慶辦事處簽訂者,分送本廳經理科及有關廠礦各一份,本廳經理科代訂者,送有關廠礦一份。
  戊、驗收及儲存:
  二十六、不論各廠礦自行採購,或本廳由濾州、重慶等地代購之材料、器材,運到廠礦後,必須作嚴格之驗收,驗收工作由廠礦經理部門會同廠磯生產部門(基建器材會同基建部門)進行之。
  二十七、驗收時按照原定質景、規裕、數量等,如發現質景不純,規格不合,數量不符等情况時,須立卽提出追査貴任,自購者由經理部門向採購人貝提出,本廳代購者,向本廳經理科或重慶辦事處提出,各別再向經手人員及訂貨單位進行查核處理。
  二十八、生產用之材料、燃料等及基建器材,各廠礦均得設專人負責保管,其倉庫保管單位,應屬於經理部門,基建部門之用料,可
  由基建部門保管之,但得視各廠之具體情况而定,惟料賬必須分,別記載與處理。
  二十九、各種原材料、器材,採購用之資金及運費,不論自購代購,均由各廠礦自備,本廳不爲之墊付。
  三十、凡由本廳經理科或重慶辦事處代購者,由各購料廠礦通款。
  第四章 產品銷售及訂貨
  三十一、各廠礦之產品推銷業務,應逐步走向全而訂貨銷售,在獨立經營原則下,得按計詞產量,自行與市埸需要者,或國智貿易機.構訂立銷貨合同或現銷。
  三十二、產品之銷售,凡在川南區以內者,均得由各廠礦自行辦理經營,凡銷售重慶及重慶下游各埠者,必須交由重慶處代辦,在濾州市銷售者,必要時得委託經理科代辦,惟煤礦之銷煤,則.完全由各礦自辦。
  三十三、凡運往濾州市或重慶交由本應經理科,或重慶辦事處銷售之產品,(非訂貨合同者)均由各廠礦自負運輸之責,必要時可向廠提運。
  三十四、各廠礦之產品推銷,凡在瀘州市及重慶訂立銷貨合同者,可委託本廳經理科,或重慶辦事處代訂之,本廳經理科及重慶辦事處,並有責主動爲各廠礦推銷産品,訂立銷貨合同。
  三十五、各廠礦產品之銷售價格,均須報經本廳批准或備査,變更時亦同。
  三十六、各廠礦推銷產品之訂貨合同,均須報送本廳經理科一份備査,經理科或重慶辦事處代訂之合同,以正本送有關廠礦,副本存代訂單位,重慶代訂者,幷得另以一份報本廳。三十七、各廠礦推銷產品之運輸,不論包運或押運,均得簽訂運輸合同,幷得辦理保險。
  三十八、產品銷售價款,均不碍發生應收未收之商業信用行爲。
  三十九、各廠礦產品之儲任,不應超過計劃運銷週期之日數,如儲存積壓,超過計劃之運銷週期日數時,須於七日內報告本廳。四十、各廠礦之經理部門得負責市埸情况之瞭解、調査、硏究工作,以使產品之銷路廣泛開展及價格之掌握,幷使原料之供應合理保證。
  第五章 檢查及表報
  四十一、各廠礦經理部鬥,應建立嚴格檢查制度,經常檢査供銷工作執行情况,及保管情况,以求得資金加速,及改進工作。
  四十二、各廠礦經理部門之檢査制度,訂定後,須將吿本廳備査。
  四十三、本廳經理科對各廠礦供銷業務,得隨時檢査之,必要時得通知各廠礦提出供銷業務之報告。
  四十四、各廠礦經理部門,每季應作出工作總結,附於該單位之工作
  總結中報吿本廳。
  四十五、本條例規定各廠礦原材料採購及產品推銷之表報,除另定外,卽以「定期統計表報」之有關表格按月報送本廳。第六章 附則
  四十六、本條例所稱之各廠礦,爲本廳在業務上直接領導管理之公營及部份合營企業。
  四十七、本條例各章之有關辦事細則另訂之。
  四十八、本條例經奉川南財委會財經工(51)字第八四七號文核准施一行。
  四十九、本條例之解釋修改權屬於川南工業廳。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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