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取銷專署一級財務承轉手續實施辦法草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22
颗粒名称: 川南區取銷專署一級財務承轉手續實施辦法草案
分类号: D412.67
页数: 2
页码: 78—79
摘要: 本辦法根據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以下簡稱行署)第十六次行政會議决議案擬訂之。
关键词: 财务 承转手续 法令

内容

1.本辦法根據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以下簡稱行署)第十六次行政會議决議案擬訂之。
  2.各專員公署(以下簡稱專署)財政科自取銷財務承轉手續後,其機構人員設置在未明令變更前,仍應朝照原有設置勲理。專署單位財務工作,不得任意增減或調動。
  3.各專署所轄縣(市)自取銷專署財務承轉手續後,其有關財政公文
  往還及現金糧食物資調撥領報等手續,均與行署財政廳(以下簡稱財政廳)發生直接關係,由財政廳在業務上統一傾導。
  4.取銷専著財務承轉手續後,各專署對所轄縣市財政工作,應竭力主動監督檢査政策法令之貫澈,保證收支計劃的完成,對制度範圍以,外之各項開支,應轉報行署處理,隨時將各縣市財政情况向財政廳彙報。財政廳及各縣市凡有關財政重大事項,亦應以副本一份抄送專署,以防止專、縣間財政脫節偏向的發生。
  5.各專署對所轄縣市在一九五一年度以前所發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均應爭取於一九五一年度决算時澈底結淸?倘不可能了結時,亦應由專署會同有關縣市檢具有關憑證移交財政廳繼續辦理。
  6.各專署及其所轄縣市自取銷專署財務承轉手續後,一律應另立新眼記載,不得與舊脹混淆。
  7.各専署直接領導經營之鄕鎭企業,原則上應交由所在縣市經營,按各縣市投資多少分攤損益。如不可能交由當地縣市接管而必須專署直接經營者,其經營之企業所發生之純益與虧損,則槪由各專署縣
  市自行處理,不得涉及地方預算(指省經費)。
  8.各專署所屬事業機構,如農埸、苗圃、文化館、科學館等,非行署
  主管事業單位委託辦理者,均應移交所在縣市領導經營,藉以減少財政支出,避免機構重複擁腫。
  9.各專署、縣(市)及其所屬機關一九五一年度結餘,除專署掌握尙未使用之鄕鎭糧款全部上解財政廳備作下年度補助該專區縣市之費用外,至省預算結餘部份均應按照預决算當行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10.各專署縣市在一九五一年度未取銷專署財務承轉手續前,其經費領報及年終决算仍應照現行規定照常辦理。
  11.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財政廳隨時修正。
  12.本辦法於一九五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