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本建設及大修理投資多餘款繳還辦法的聯合指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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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19
颗粒名称: 關於基本建設及大修理投資多餘款繳還辦法的聯合指示
分类号: D9
页数: 1
页码: 71—71
摘要: 查本區五一年度尙有個別廠碱因基本建設計劃大修理計劃編造草率,數目龐大,不切實際,以致領到政府投資後,不能按照計劃支用,勢必申請繳還。
关键词: 基本建设 余款缴还 法令

内容

川南行署工業廳、財政廳一九五一年十一月 日聯令發佈
  各公私合營、公營廠礦;
  查本區五一年度尙有個別廠碱因基本建設計劃大修理計劃編造草率,數目龐大,不切實際,以致領到政府投資後,不能按照計劃支用,勢必申請繳還。凡有上項情形者,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凡各廠礦對政府基本建設投資大修理投資,如有因計劃席大不切實際情形經發覺後,必須立卽申請主管部門(屬管理局者由管理局轉請〕將多餘之款繳還。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應卽辦理繳還手續,不得遍延。
  (2)主管部門接到各廠礦申請(或管理局轉請緻還上項多餘之款時,應以批復之副本抄送財委財政廳及交通銀行川南支行備査。
  (3)各廠礦接到主管部門核准通知後,應塡具繳款書一式六份(公私合營廠礦一式五份),以一份留存,以五份送當地交通銀行(或其代理機構)。赏地交通銀行(或其代理機構)以四份轉報交通銀行川南支行,再由交通銀行川南支行分送財委工業廳各一份備查(公私合營企業繳款書不送工業廳),另以一份連同轉賬支票送財政廳作正式收回。
  (4)各廠礦塡具繳款書時,應在備考欄內註明主管部門核准之令文字號以便審査。(繳款書應比照國庫繳款書式様塡列)(5)各廠礦不得因恐申請繳還多餘之款致遭批評遂遲潺不報成盲目施工,形成因壓資金和浪費現象。否則如經查出,定依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以上各項希卽遵照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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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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