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減租退押及繳納公糧接收地主富農對企業投資股票處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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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17
颗粒名称: 關於減租退押及繳納公糧接收地主富農對企業投資股票處理辦法的通知
分类号: D9
页数: 1
页码: 69—69
摘要: 査川南區在減租退押及繳納公糧期內,不少地主富農將解放前後投資私營或公私合營廠礦公司之股票,拿出抵作退押或繳納公糧之用,但上項股票只能算作對投資各該廠礦公司之權益,並不能作爲貨幣行使。以致機關或農民收到後,仍呆滞保存,不能移作别用。
关键词: 减租退押 缴纳公粮 法令

内容

川南行署財政廳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三日發出
  各專署(市):
  査川南區在減租退押及繳納公糧期內,不少地主富農將解放前後投資私營或公私合營廠礦公司之股票,拿出抵作退押或繳納公糧之用,但上項股票只能算作對投資各該廠礦公司之權益,並不能作爲貨幣行使。以致機關或農民收到後,仍呆滞保存,不能移作别用。茲决定上項股票除已辦理股權轉移者外,凡尙未處理者,應按下列辦法處理:
  (1) 各級人民政府羣團及農民接收地主富農因減租退押繳納公糧用以抵交之私營或公私合營廠礦公司股票迄未適當解决、亦未辦理轉移股權手續者,統應交由專署及省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行署八月二十二日署財經字第一五八號命令公佈N「省級與鄕鎭公營企業劃分暫行辦法。並結合各該廠礦公司之性質,(是否適合於專市縣(市)或省級經營的)分別留存轉報行署財政廳或撥交縣人民政府,作爲收賈之依據。至於接有外區私營或公私合營較大企業之股票(如散佈全國性者)以及川南區私營企業其規模較大資金在十億元以上者統應送交財政廳處理。
  (2) 各級政府於接到上項股票後,除解放後股票已書明人民幣若干或解放前股票每股巳經確定折爲人民幣若干,應立卽向廠方辦理股票轉移手續完垓外,並應照數撥交各原接收機關或農民,一以資淸結。至未確定現値之股票,應卽商同廠方進行確定,以便辦理股權轉移,完竣後,卽行照折定數額撥付各原接收機關或農民,偉免久懸。
  (3)收購股票價款統由一九五一年度各級政府企業投資預算內撥付(省由公營企業投資,專市縣「市」由鄕鎭企業投資)。
  (4)在股權辦理轉移完竣後,按照川南財委財經財字第二三八四號函轉西南財委「關於公私合營企業公股票據移交交通銀行保管之規定」,除劃歸縣級領導合營企業可由其主管業務部門代管外,其餘專署省轄市以上各級政府統應移交當地交通銀行或辦事處保管,並由交通銀
  行過爲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之投資。至於利潤之提繳統由該行處代爲辦理。
  以上各項卽請査照辦理如有未盡事項希提出硏究並將辦理情形隨時函吿我廳以便査核。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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