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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關於收囘各種貸糧具體辦法的指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14
颗粒名称:
關於收囘各種貸糧具體辦法的指示
分类号:
D9
页数:
1
页码:
68—68
摘要:
查我區先後發放各種貸糧(如農貸、生產救災貸糧及急救貸糧等),除發放時明白規定於1九五二年歸還者外,亟應於今年結合秋征,一律收回。不得拖延。
关键词:
回收贷粮
法令
内容
川南人氏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發佈
民政廳、農林廳、糧食局、各專、市:
查我區先後發放各種貸糧(如農貸、生產救災貸糧及急救貸糧等),除發放時明白規定於1九五二年歸還者外,亟應於今年結合秋征,一律收回。不得拖延。茲將關於收回貨糧的具體辦法,指示如下:
一、 收回貸糧,應照發放時的系統,有步驟有計劃的逐級催收。由行署財政廳向主管廳催收(民政廳、農林廳),再由主管廳向各專市經發機關、經發機關向貸糧戶,次第催辦。使工作有條不紊,順利完成。
二、 各種貸糧,有的由中央糧贷山的,有的由鄕鎭糧貸出的,應由各主管進行整理,逐寧開列淸單,另案通知轉發機關於收回時,中央貸糧繳還中央糧庫;鄕鎭貸糧繳還鄕鎭糧庫;以前錯交糧庫的,由省糧食局統一調整。
三、 轉發機關收回貸糧入庫書後,副收據聯留存備查,正收據聯逐級換據寄交主管廳,由主管廳轉交行署財政聴,逐級抵銷原領貸糧。上項轉脹,隨收隋辦,不必等齊彙報。
四、 收回貸糧,原則上以主糧爲限。如必須折款歸還時,以縣爲單位,由財政、民政、建設(農林)部門參照當地零售牌價(無牌價者照者市價)協議統一價格,報請批准後,各種貸糧以一個折價折收,但未經批准者,一律不得折款。
五、 各專市爲照顧農民需宴,在本級行政糧內墊放的各種貸糧,亦應理收回。該項收回貸糧,應澈入自建或委託同級糧食局代理之縣市鄉鎭糧庫。
,以上各項希卽知照,並轉知所屬遵照爲要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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