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鄉鎮財政預算決算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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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12
颗粒名称: 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鄉鎮財政預算決算暫行條例
分类号: D912.2
页数: 4
页码: 64—67
摘要: 本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决算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及川南區鄕鎭財政管理暫行蝌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制定之。
关键词: 财政管理 预算决算 法令

内容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十月十二日命令公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决算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及川南區鄕鎭財政管理暫行蝌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制定之。
  第二條 按年度編造之年度收支計劃未經核定者,稱預算案,經過核定程序者,稱核定預算。在核定預算範園內,按月或季編製之分配實施計劃,稱分配預算,按照年度.預算執行最終結果所編造之全年度收支報告,稱决算,分月分季所編造之月份、季度收支報吿,稱計算。第三條每一會計年度之一切鄕鎭收入,及上年度之結餘,爲本年度之歲入,每一會計年度之一切鄕鎭財政支出及上年度之結欠,爲本年度之歲出。
  第四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鄕鎭財政收支劃分原則,各市縣均須成立鄕鎭財政總預算,編造總决算。第五條各市縣總預算案,事先須由各市縣按照統一規定,並參酌各該市縣具體情况,召集有關部門討論通過,由市縣財政科(局)負責盆編預算案,提經各界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後,以專市爲單位分別彙總,報呈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以下簡稱行署)核定站。並由行署彙編呈報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鄉鎭財政歲入、歲出、預算、决算,均以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第七條 會計年度,採用暦年制,卽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季度自一月一日起,每三個月爲一季,會計月份依公曆月份之所定。第八條歲入、歲出,均依十二月三十一日爲截止期。
  歲入以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存入各級人民銀行、糧庫、物資庫者爲限。
  歲出以在卜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支用機關已開支者爲限。
  第九條計算歲入歲出,一律以人民幣爲本位,以元爲單位,允以下四捨五入,一切糧食實物槪依法定價格折合人民幣記賬。
  第二章 預算編製及審核
  第十條 行署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根據國家財政方針與鄕鎭財政收支計劃,頒發編製下年度預算命令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行署之指示,召集有關部門商討硏究决定編製下年度總預算案。
  第十一條 各市縣鄕鎭財政歲入歲出總預算案編送期限與程序。
  一、 各市縣財政科(局)應於十一月底以前,編製歲入歲出總預算案四份(省轄市編三份)除一份留存外,餘三份由專市斃總送呈行署核定。
  二、 行署應於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將各市縣歲入歲出總預算案,審核完竣,一份轉各該主管專署,一份退回各市縣,作爲編製季度、月份收支實施計劃之,根據,一份留行署備查。
  三、 行署將各市縣歲入歲出總預算案核定後,並彙編全區歲入歲出總預算,送呈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各市縣所編送預算案,須附送編製說明,及應送附件,一併檢送以憑審核。
  第十三條 各市縣鄕鎭財政總預算,均須設預備費,用於臨時發生之事業支出,及其他預算外緊急支出,動支時須事先呈報行署核准。
  第三章 預算之執行
  第十四條 各市縣接到行署核定額算後,應於十五日內,按核定預算額,分别收支科目,編造各季度月份收入支出分配預算三份(省轄市二份)經専市彙總,送行署核准後,一份退回各市縣,一份轉送各主管專署,一份留行署備查。
  第十五條 核定之分配預算,如在年度內因特殊情况或計劃變動,確有需要修改時,待呈請行署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各市縣鄕鎭財政,如年度開始,預算尙未成立,分配預算未經核定時,各所屬機關之經費,得按上年度十二月份支付數借支。
  第十七條 各市縣所屬各機關,執行分配預算,遇各科目經費有剩餘時,得轉入下月份支用,但以本年度爲限。第十八條各市縣之支出總預算「款」不得流用,「項」須流用
  第三條 每一會計年度之一切鄕鎭收入,及上年度之結餘,爲本年度之歲入,每一會計年度之一切鄕鎭財政支出及上年度之結欠,爲本年度之歲出。
  第四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鄕鎭財政收支劃分原則,各市縣均須成立鄕鎭財政總預算,編造總决算。
  第五條 各市縣總預算案,事先須由各市縣按照統一規定,並參酌各該市縣具體情况,召集有關部門討論通過,由市縣財政科(局)負責彙編預算案,提經各界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後,以專市爲單位分別彙總,報呈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以下簡稱行署)核定站。並由行署彙編呈報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鄉鎭財政歲入、歲出、預算、决算,均以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第七條 會計年度,採用暦年制,卽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季度自一月一日起,每三個月爲一季,會計月份依公曆月份之所定。
  第八條 歲入、歲出,均依十二月三十一日爲截止期。
  歲入以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存入各級人民銀行、糧庫、物資庫者爲限。
  歲出以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支用機關已開支者爲限。
  第九條計算歲入歲出,一律以人民幣爲木位,以元爲單位,允以下四捨五入,一切糧食實物槪依法定價格折合人民幣記賬。
  第二章 預算編製及審核
  第十條 行署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根據國家財政方針與鄕鎭財政收支計劃,頒發編製下年度預算命令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行署之指示,召集有關部門商討硏究决定編製下年度總預算案。
  第十一條 各市縣鄕鎭財政歲入歲出總預算案編送期限與程序。
  一、 各市縣財政科(局)應於十一月底以前,編製歲入歲出總預算案四份(省轄市編三份)除一份留存外,餘三份由專市斃總送呈行署核定。
  二、 行署應於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將各市縣歲入歲出總預算案,審核完竣,一份轉各核主管專署,一份退回各市縣,作爲編製季度、月份收支實施計劃之,根據,一份留行署備查。
  三、 行署將各市縣歲入歲出總預算案核定後,並彙編全區歲入歲出總預算,送呈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各市縣所編送預算案,須附送編製說明,及應送附件,一併檢送以憑審核。
  第十三條 各市縣鄕鎭財政總預算,均須設預備費,用於臨時發生之事業支出,及其他預算外緊急支出,動支時須事先呈報行署核准。
  第三章 預算之執行
  第十四條 各市縣接到行署核定預算後,應於十五日內,按核定預算額,分别收支科目,編造各季度月份收入支出分配預算三份(省轄市二份)經専市彙總,送行署核准後,一份退回各市縣,一份轉送各主管專署,一份留行署備查。
  第十五條 核定之分配預算,如在年度內因特殊情况或計劃變動,確有需要修改時,待呈請行署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各市縣鄕鎭財政,如年度開始,預算尙未成立,分配預算未經核定時,各所屬機關之經費,得按上年度十二月份支付數借支。
  第十七條 各市縣所屬各機關,執行分配預算,遇各科目經費有剩餘時,得轉入下月份支用,但以本年度爲限。第十八條各市縣之支出總預算「款」不得流用,「項」須流用時,須經行署同意後,方可更動,「目」「節」流用須經各市縣財政科(局)同意後,方可更動,但文敎社會事業之「目」不能流用。
  第十九條 各市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需之經費應先就預備費内支付,如不敷時傳提出追加預算。
  一、依法舉辦之新専業,其經費未有預算者。
  二、 依法増設機關,其經費未有預算者。
  三、 依法擴充之原有事業或機關,其經費不能在原預算範園內勻支者。
  四、 上年度未完成之建殷工程,而未編入本年度預算者。
  五、 依法舉辦之專業因重大暮故,致經費超過原訂預算者。
  六、 遇有緊急事件,須待卽時處理,其經費未有預算者。
  追加前項各款經費預算時,各市縣應編造追加預算送行習核定。
  第二十條 如遇特殊事故,歲入有短收情勢,而歲出又不敷時,得由各市縣籌擬彌補辦法,呈請行署核定後,得追加追減歲入歲出預算。
  第二十一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各機關未經使用之經費,或蔭年度之各種事業費,應卽報吿各市縣財政科(局)並呈報行署經核准後得以「上年度結餘」科目,轉作下年度支出,或由下年度預算內扣除。
  第四章 計算、决算之編造及審定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須將歲入歲出預算執行之結果,按月,按季編造計算,按年編造決算。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决算單位計决算、總計决算、編造期限與程序。
  1、各市縣所屬單位會計機關,均須按月份編造月份計算三份連同有關各種計算憑證,於毎月終了後五日内,報送各市縣財政科(局)審核。
  二、 各市縣財政科(局)接到各所屬機關月份單位計算後,應於五日內審核完竣,彙編收支月份計算三份(省轄市二份)連同各機關收支憑證,及單位計算一份,送專署代核彙總,於十日內送行署核銷。
  三、 行署接到尋市彙總各市縣月份計算後,應於五日內審核完竣,並將各市縣總計算:一份由專等退各縣,一份由各主管尊署存査,一份存留行署備査。
  四、 各市縣財政科(局)於年度終了後四卜日內,應辦理編製年度收支總决算三份,送審程序,依木條二三兩項同樣辦五、 各市縣編送月份計算或年度决算時,均須附送人員機構統計表二份。
  六、 行署在核銷各市縣月份計算,年度决算後,應卽辦理全區收支計决算,分季度年度,呈報西南軍政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行署及各市縣,對所屬务級計决算審核後,應塡發核銷證與意見,計决算中如有不當之處,應於意見書內提出「注意事項」使其糾正,或更正者,列「更正事項」;發生疑問者列「査詢事項」;手續不完備者,列「補具事項」。違反稅率稅則之收入,及不合標準,不合編制之浪習支出,列「剔除事項」。
  第二十五條 經各級財政機關駁覆之經費,應由開支機關負責交回金庫或由下期應發經費內扣除。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年終决算,應根據年度歲入、歲出收付實現以編製之。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不按照規定時間編造收支計算者,弁市縣財政科(局)得停發其下期經費。第二十八條 核銷之計决算,事後發現有錯誤、遺漏、重覆、舞弊等情事,得再審核結果,變更其原核銷字。
  如發現有〓報、僞造或違法違章之收支,除更正數字外,並應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處理。
  第五章 預决算紀律及獎懲
  第二十九條 凡執行預算决算,對於増加收入,節約支出,有特殊功績者,得以表揚、記功、加薪、或升級之獎勵。
  第三十條有左列行爲之一者,爲違犯預算紀律,須受行政上之處分,情節重大者,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一、 未經批准,而於歲入預算外,自行規定征收稅捐者。
  二、 故意壓低收入預算应隱匿資財者。
  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收入預算,以致減少收入者。
  四、 對於上級分配之收入任務,採取消極態度,拒絕傳違法執行,或執行不力而不能完成收入任務者。
  五、 故意誇大開支或虛報决算者。
  六、 無預算或預算未經批准而擅自動玄或自行增加定貝改變開支標準者。
  七、 預算批准後,私人改變用途,或不依照規定,私自移用於其他科目者。
  八、 年終預算結餘,拖延不交,而擅自辦作他用者。
  九、 撥付現金、物資,不能掌握緩急,因而延誤重大工作者。
  十、隨意宣佈預算內容和數量,而洩露國家機密者。
  十一、未經批准而不按期完成預算、決算之編造,因而妨礙整個財政工作者。
  十二、强制、唆使、常助、引誘他人違反預算紀律者。第一第三十一條 財政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受連帶責任,或加重處分。
  一、違犯前條所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對違犯預决算之機關或個人隱匿不報或同流合汚者。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歲入歲出預算、計算、决算應用警表格式,科目另訂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公佈前,各市縣鄕鎭財政收支决算編製審核的規定與本條例有抵燭者,概行作廢。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以命令修改之。
  第二一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五二年月起施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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