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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鄕鎮財政管理暫行辩法草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11
颗粒名称:
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鄕鎮財政管理暫行辩法草案
分类号:
D912.2
页数:
3
页码:
62—64
摘要:
根據政務院一九五一年度「財政收支系統劃分的决定」;及西南軍政委貝會一九一年「關於鄕村鎭地方財皮的决定」,特制定本辦法。
关键词:
财政管理
法令
内容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十月十二日命令公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政務院一九五一年度「財政收支系統劃分的决定」;及西南軍政委貝會一九一年「關於鄕村鎭地方財皮的决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鄕鎭財政,係指各市縣在地方(省)總預算以外就鄕鎭附加等收入,及經沸建設,文敎社會衛生行政管理費及區以下羣團袖助支出。
第三條 鄕鎭財政以市縣爲單位,根據適當「量入一爲出」與「出爲入」互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統支一。
第四條 爲傕保鄕鎭建設事業的必需開支,及克服財政上的暫時困難,所有鄕鎭政權經費,鄕鎭小學經費及一部份民兵補助開支,交由鄕政人民自籌解决(但應硏究照顧人民負担能力)。
第五條 本區各級政府對於鄕銅財政收支,須按照政務院規定:「以城養城」(濾州自貫兩市)「以鄕養鄕」,城鄕互不流用的原則,加强組織各種鄕銅收入,及解決鄕鎭財政各項開支。
第六條 本區各級政府關於鄉鎭財政之收支會計事項,預(計)决算制度之執行,須單獨設立機構辦理之。
第七條 爲使鄕鎭財政取之合理,用之得當,及有計劃有重點的加强地方經濟建設,其鄕鎭財政必須採用;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財政管理辦法,以適應各地區不同經濟情况與工作條件,以便發揮各市縣財政的積極性,做好鄕鎭建設事業。
第八條 凡屬鄕鎭財政之一切收支,均依本辦法之規定瓣理。第二章 收支範圍及支用原則第九條鄕鎭財政收入範圓規定如左:
'.企業收入:鄕鎭公營企業之利潤,折舊基金及殘値變價等收入。
2. 各種稅收附加收入
(1) 農業稅附加:隨農業税所附加之收入。
(2)工商業稅附加:包括營業稅,所得稅、臨時商業稅附加,以上附加,國營企業與合作社同津負担。
(5)房地產稅附加。
3.公用事業附加:
(1)自來水附加。
(2) 電力附加:包括燈光及工業用電。
(3)輪渡附加。
(4)電話附加。
以上鄕鎭自辦之公用事業,可合併規定收費,
不必另行附加。
4.其他收入
(1)公產收入:鄕鎭所經營之公產,及上級政府核准劃歸鄕鎭的公產租賃、變價、岸綫使用,升科等收入。
(2)其他公產收入:土改後,經保留之公有土地,及留用公路交通水利暫未使用之土地收入。
(3) 各項事業收入:由鄕鎭財政開支之文化、敎育、衛生、農林、交通等事業之收入。如學校學費收入,劇團演出收入,救濟機關生產收入,醫院診療收入,農場作物收入,電管所營業收入等。
(4)規費收入:凡鄕鎭行政機關,所征收之登記費,執照費,及其他可能征收之規費。
(5)市政建設附加:已征收2茶旅業附加。
(6)雜項收入:凡不屬上列各項收入,及羣衆自願捐獻等收入均屬之。
5.上年結餘:上年度結餘,轉作本年度之收入。
6.補助收入:由上級政府調撥補助之收入。第十條鄕鎭財政支出範固規定如左:
1.鄕鎭公營企業投資支出。
2.農林事業支出,農林事業之農場、苗圃、農業推廣、繁殖、獸疫防治、及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支出等。
3.市政建設支出:城市道路溝渠,公共建築等建設開支。
4.交通事業支出:縣以下之電管所,鄉村電訊材料及修橋補路支出等。
5.敎育事業支出:市縣立簡師、完小、初小、幼稚園、文化館、業餘學校等開支。
6.新聞事業支出:縣報社人員經費,及收音機修理費等。
7.衛生事業支出:縣市立衛生院、中心醫院、托兒所之補助及公共衛生等經費開支。
8.社會事業費:縣市立之殘廢、敎養、孤兒院等經費之補助、革命烈軍工屬之補助及禁煙禁毒等開支。
9.行政管理費:凡經核准縣辦理鄕鎭財政人員經費,屬鄕鎭開支之縣區農民代表會議費,及財務費等。
10.羣團補助:區以下羣衆團體補助屬之。
11.其他支出:民兵補助,消防隊人員經費及不屬於以上之其仙開支。
12.上解支出:解繳上級政府之支出。
第十一條 一切鄕鎭開支,必須有計劃的掌握重點,逐步恢復,在不超過政務院附加的規定,木「錢多多辦」「錢少少辦」「無錢不辦」的原則,旣要解决人民要求,又須防止百廢俱興,作到有計劃有步驟的興辦農村建設。
第十二條 收入能自給自足之機關,原則上使其自給自足,如將其支出歸財政上負担者,應將其全部收入繼庫,更應經常調査硏究,在收入之,機關找出更多結餘,以充實收入,積累鄕鎭財政資金。
第十三條 有不能全部自給自足,而有一部份收入足資抵一部份支出者,亦應將一部份收入繳庫,而不應將收入充實機關經費,將機關全部支出歸財政上負担。
第三章 職權及管理
第十四條 爲便於因地制宜,發揮各市縣理財的積極性,所有鄕鎭財政收支,由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以下簡稱行署)統一領導,専署監督並根據各縣之具體情况作適當之調度,由市縣直接管理,具體執行。其財政收支調撥及資產負債之一切會計事務處理,由市縣財政部門奪設機構,以總預算會計方式辦理之。
第十五條 鄕鎭財政收支,槪依行署統一規定之稅則、稅目、稅率征收之,各市縣均不得隨意增加或變更。鄕鎭人員編制,支出標準,亦照行署統一規定執行,不得自由變更,如因積極生產或税源增加,致使收入超過支出時,可舉辦鄕鎭事業成投資經濟建設事業,但此項投資及與辦事業,事先須報請行署批准。
第十六條 鄕鎭財政預算之編製,應以每一市縣爲總預算單位,專市分別彙總,所有鄕鎭財政收支預算科目,由行署統一擬定,頒佈施行,各市縣年度、月份收支預算,應經一市縣人民代表會議通過,經專市鏡轉行署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鄕鎭財政原則上以每一市縣爲收支平衡單位,但特殊貧瘠之份,需要補助時,其他市縣應本互助之精神,將-多餘之收入協助之,其調整方式一年一次,决定由行署以命令分期提調或轉撥之。
第十八條 各市縣鄕鎭金庫,無須繼續設立,應在當地人民銀行開立往來戶處理,鄕鎭糧庫由市縣財政科(局)與糧食局根據當地實際情况洽商代庫代管開立往來戶或另行建庫均可,糧務費由雙方協商解决或自定辦法報行署備案。
第十九條 鄉鎭財政收支,槪以人民幣爲祀脹本位,以元爲記服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一切糧食實物,槪依法定價格折合人民幣記賬,其糧歉折合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各市縣直接管理鄕鎭財政後,其預算、計算、决算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行署爲了便於領導掌握及時了解情况,各市縣對一切鄕鎭收支,須堅决執行請示報吿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直接管理鄕鎭財政後,如縣財政科編制人員不够分配,可按各該縣鄕鎭收支情况,得額外添增鄕鎭財政人員二一至五人協助管理鄕鎭財政之會審事宜,但專市不得額外添設。
第四章 會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 爲使鄕鎭財政收支與中央收支明確劃分,及防止中央財政(省地方財政)與鄕鎭財政混列一起,凡屬地方性收入或支出,應有完憨獨立有系統之鄕鎭財政會計記錄,此項記錄之會計報表,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鄕鎭財政,爲使收支不致紊亂,及隨時隨地便於查考起見,凡屬鄕鎭收入或支出,必須有全部之會計記錄,並須按季,按月將收支情况分别收入支出來源性質,詳列精確數字,逐級上報。
第二十五第 有關鄕鎭會計記錄,審核、統計,爲了責任明確劃分,及保證如期完成任務,各級政府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與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宣,得根據實際需要,臨時以命令修改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修改權或解释權屬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第二十八條 木辦法公佈後,凡前訂辦法與此有抵觸者作爲無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係根據川南區實際情况製訂之,如西南有統一辦法頒佈,本報法卽行作廢。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五二年一月起施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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