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九五二年鄉鎮財政收支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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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10
颗粒名称: 關於一九五二年鄉鎮財政收支管理的决定
分类号: D912.2
页数: 1
页码: 61—61
摘要: 爲貫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精神,適應各地區不同經濟情况與工作條件,以便因地制宜,發揮各市縣整理財政的積極性,搞好鄕鎭建設事業。
关键词: 财政 收支管理

内容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發佈
  爲貫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精神,適應各地區不同經濟情况與工作條件,以便因地制宜,發揮各市縣整理財政的積極性,搞好鄕鎭建設事業,特作如下决定,作爲今後各市縣整理與掌握鄕鎭財政之主要依據:
  一、一九五二年鄕鎭財政收支,由行善統一領導掌握,專署監督幷由行署或由行署授權專署作全面調劑,由市縣直接管理具體執行,其財政收支調撥,預决算之執行,及資產負債之一切會計事項,由市縣財政部門專設機構,以總會計方式辦现。
  二、 有關鄕鎭財政預算之糧製,應以每一市縣爲總預算單位,財政收支預算科目由行署統一擬定,各市縣年度、季度、月份收支預算,應由市縣人民代表會議通過,我行署批准後執行,所有鄕鎭財政收入,均依行署規定之稅則、稅目、稅率征收,各市縣不得隨意増減或變更,鄕鎭支出標準亦照行署統一規定執行,不得自由變更。
  三、 各上級事業部門,對下級事業單位預算,無核定權,凡各事業單位預算,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區纏鎭財政實際收支情况,在恢復與重點發展的基礎上,會商各有關事業部門,編造預算,呈請行署備核後决定開支。
  四、 從鄕鎭收入來看,一般縣市收支是可以平衡的,而a會有多餘的,但邊遠貧瘠之縣需要袖助時,其他市縣應本互助之精神,將多餘之收入協助,共調整方式一年一次,决定由行署以命令分期提調或轉撥。
  五、 各市縣鄕鎭金庫,無須繼續設立,應在當地人民銀行,開立往來戶處理,鄕鎭寵朋由市縣財政科(局)與糧食局根據當地實際情况,洽商代庫代管,開立往來戶,或另行建庫均可,糧費由雙方協商解决,或自定期法報行署備案,爲了簡化手績,五一年度秋征農業稅附加,卽由各市縣根抵上述辦法處理,不再上解行署,但年終决算時仍應我呈行署備核。
  六、 由於鄕鎭收入有了基本的變化,各種稅收附加及企業收入已將代替農業稅附加而成魚鄕鎭主要收入,過去用糧記糧,用款記款的辦法已不能速用。因此特决定自一九五二年所有鄕鎭收支,以人民幣作爲記帳本位,以元爲計算單位,一切糧食、實物槪依法定價格折合人民幣記帳。
  七、 以上爲有關鄕鎭財政收支管理幾項原則性的規定,行署除根據以上原則再擬定具體管现辦法施行外,各市縣亦可根據以上原則,作出鄕鎭財政管理之實施計劃及工作步驟,以貫澈執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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