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編造一九五二年概算的幾項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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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08
颗粒名称: 關於編造一九五二年概算的幾項指示
分类号: F231
页数: 2
页码: 57—58
摘要: 在本區一九五二年鄉鎭財政收支管理的原則,前議署財鄉字第一七〇號「關於五二年鄉鎭財政收支管理的決定」令知在案,爲進一步加強五二年度度歲入歲出概算的準確性與計劃性,應在本年度已取得的實際經驗基礎上,及早準備。
关键词: 概算 法令

内容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發佈
  在本區一九五二年鄉鎭財政收支管理的原則,前議署財鄉字第一七〇號「關於五二年鄉鎭財政收支管理的決定」令知在案,爲進一步加強五二年度度歲入歲出概算的準確性與計劃性,應在本年度已取得的實際經驗基礎上,及早準備,茲將準備編造五二年鄉鎭收支概算,應注意事項列後:
  一、關於收入部份
  1.各種稅收附加,及事業附加,按照五一年規定之附加率及附加項目不變(卽工商業稅附加百分之十五,房地產稅附加百分之十五,公用事業附加、電力燈光附加百分之八,工業用電附加百分之二,電話附加百分之六)。
  2.茶旅業附加仍按照五一年收。
  3.幾大重點城市(如濾州、自賈、內江、樂山、宜賓、犍爲、五通橋)市區完全小學收取雜費。
  4.公有土地、山林及留用地,按照政府法令訂立租佃合約收租。
  5.整頓現有鄉鎭企業利潤及折舊收入。
  6.鄕以下政敎經費進行自籌。
  7.其他各項收入,如契稅收入等,應很好的予以整頓組織,估出精確可靠之收入數目。
  二、關於支出部份
  1.人員機構維持五一年編制,必要時根據實際情况及財政可能予以重點擴充。
  2.費用標準在五一年規定的基礎上,必要的項目適當予以調整。
  3.在各種事業上應穏步的逐漸恢復和重點發展經濟建設事業(如鄕村公路水利電訊等)。
  4.鄉鎭企業在五一年發展的基礎上進一步的進行整頓,一般的維持現狀,如必要時得視財政可能擠出一都份資金投資於符合人民需要而又能吹糠見米的小型企業。
  5.嚴院及生產敎養院、農埸,原則上採取自給,或根據實際需要重點補助。但在財政管理上應統收統支。
  6.貧苦烈軍屬補助,在儘可能的條件下列出一定開支,以資照顧,但在一般地區應發動羣衆互助,或代耕解决。
  以上卽希遵照辦理爲要。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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