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地方公安武裝供給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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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401
颗粒名称: 川南區地方公安武裝供給標準草案
分类号: E296.7
页数: 5
页码: 45—49
摘要: 根據西南財政部財行(51)字第二三一七號指示:「在中央統一規 定之地方公安武裝供給標準未頒佈前,准按當地軍區地方軍供給標•準範圍內執行,並以不超過預算分配爲原則,特製定本標準」。
关键词: 武装供给

内容

總則
  1.根據西南財政部財行(51)字第二三一七號指示:「在中央統一規
  定之地方公安武裝供給標準未頒佈前,准按當地軍區地方軍供給標•準範圍內執行,並以不超過預算分配爲原則,特製定本標準」。
  2.本標準凡屬川南區各級公安部門之公安隊指戰人員適用,但不包括・其他公安行政人員,或瞥察人員。
  3. 使用本標準時間,自一九五一年八月一日開始,凡八月份以前標準中規定各項一律_不補發。
  4. 木標準係根據西南區一九五一年陸軍供給標準,結合川南區具體情况製定,其不適用於地方公安武裝開支部份,槪未編入。
  5. 爲了保證武裝人員供給及被服装具的統一起見,一律不採取包乾法。
  6.中央或西南另有統一公安武裝標準規定後,本標準卽行作廢。
  7.凡有行政兼撤指揮員一律不按此標準供給。
  8.關於報領手續及糧款折合規定,仍按政府部門辦法處理。
  9.本標準經川南財委批准後執行,並報西南財政部備案。
  10.本標準之解釋及修改權屬於川南行署財政廳。
  行政機關經費
  (一)供給生活費:
  甲、伙食費:
  (1)大灶:毎人毎日植物油五錢、鹽五錢、豬肉六錢、粗菜一
  斤、大米二十六兩(發實物按每斤八百四十元折價)木柴
  (2)各種技術津貼:汽車駕駛員修理工人軍工修械工人
  二斤四兩(按專區評價折款領報不發實物)。
  (2)中灶:菜金按大灶增加一倍半(卽等於大灶二,五倍菜金)大米與大灶同,木柴二-斤。
  (3) 隨隊輕傷員:菜金按大灶增加百分之八十(等於一,八大灶菜金)大米與大同,木柴二斤八兩,預算按總人數百分她二,由機關掌握,在此姬圍內實報實銷。
  (4) 住院輕傷病員:菜金按中灶,大米二十四兩,木柴與中灶同(按實有人數報銷)。
  (5) 住院重病員:菜金按大灶増加二,七倍(等於三,七大灶菜金)米二十兩,木.柴四斤(按實有人數報銷)。
  (6)客飯;凡外來人員(包拈烈軍家屬等)其人數按伙食單位百分之二,五範圍內實報實銷。
  乙、過節費:全年分四個節日,新年(一月一日)春節(其歷正月一日)建軍節(八月一日)國慶紀念日(十月一日)每節每人發給猪肉一斤,經組織批准隨隊家屬及供給制媬姆均照發。(按實有人數報銷)
  丙、津貼費:
  (1)普通津貼:
  軍籍犯人不論幹部、戰士一律按戰士津貼發給。(3)醫務技術津貼
  丁、優待費
  (1)老年優待金:凡年滿四十五歲,且軍齡在五年以上者,按下列標準發給,按月預算報銷(待遇證由民政部門製發)但軍籍犯人不發。
  (2)保健費:(臨時保健費同)但軍籍犯人不發
  (3)負傷費:(限於作戰負傷祇發一次)
  戊、婦理費:與行政郴門相同。
  己、被服裝具費:
  每人全年棉衣一套,棉懵一頂(十月發・)單帽二頂,單衣兩套(三—四月發)汗衣一套(四月發)力士膠鞋七雙(一、二、
  三、五、七、九、十一、十二月發)布緞兩變(十月發)毛巾三條(一、五、十月發)棉被三分之一(十月發)蚊帳五分之一頂(五月發)。
  庚、醫藥費:與同級行政人員相同。(二)公雜費:
  申、普通公雜:
  1.每人毎月油光紙一、二張,菜油五兩(發電燈費者不發菜油,發菜油者不發電燈費)。
  2. 大隊部每月油光紙一〇〇張,菜油五斤。
  3. 城市水電補助:自來水毎人每月十分之八噸(無自來水設備者則不袖助)•電費〇、五度。
  乙、學習費:包括學習文具及書籍材料等,在聯排以上幹部每人毎月油光紙一張,戰雜人員每人毎月油光紙半張,由伙食單位掌握。
  丙、電訊費:
  電話單機毎部每月六0斤米。
  丁、拭洗費:
  馬槍毎月拭油二錢,米白土布廿五方寸,(其他武器折合計算)
  戊、車馬費:
  自行車每輛毎月以大灶一人菜金五。天折算(包括修換內外胎),膠愉大申以大灶菜金一人二〇〇天計算;鐵輪大車以大灶菜金一人五。天計算。乘驟馬每匹每日馬料六斤,馬草十二斤,每月馬什費大米二十斤。
  (二一)旅差費
  申、中途伙食補助:步行十五人以下因公出差成准假回家,當日不能返回原機關部隊,又不能到達目的地就餐者,何人毎日補助伙食按原灶別增加一倍半,連同本身伙食折款發給(包括菜金糧食燒煤)坐火車輪船在四十人以下者増加二倍。
  乙、到達目的機關袖助:出差人員到達目的地之機關部隊吃飯者,如有超過原來伙食部份,可由該機關部隊出據證明,由原單位報銷出差費;專署以上公安武裝到鄕下工作,七人以上單設灶開伙者,毎人每日補助一〇〇〇元,六人以下者,實行有償派飯制(卽將所帶木人木身伙食全部付給民戶不再補助);縣公安武裝,人員下鄕工作一律按有償派飯制。
  丙、車船費:按票價實報實銷(軍船票已包括伙食費者應在總數內扣出本人伙食費始得報銷)但不再報中途伙食補助費。
  除傷病殘廢者,經首長批准後,可按二等大車或二等船艙票價報銷外,其餘一律按三等火車或統艙票價報銷,出差人員如不按軍船等級規定乘坐者,除應報銷規定票價部份外,其超出規定票個部份由個人開支,公家不予報銷。
  (四)其他費用
  中、特支費:每人每月大米二斤半,包括招待、獎勵、慰勞、賠償、開辦、盤灶費,少數人員理髮費,理髮工具添補,各種表册製圖密碼簿記等之印刷費,敵工費、保工費、軍法費、偵察情翊費等,凡在規定以外之其他一切特殊費用,均在特支費內開支。
  (一) 招待費:凡不經常往來之迎營級幹部或軍屬得招待一次,每次猪肉半斤至一斤。
  (二) 理髮費:確無理髮員之小單位,可報理髮費,每人每月按大灶菜金一天爲標準,有理髮員,每半年可酌情補助理髮工具米一百斤(於六、十兩月實報實銷)。
  (三)脹簿表册密碼印刷等開支,經財政部門批准方可開支。(四)慰勞費:獎勵敵工軍法保衛等,須經首長批准方能開支。乙、軍械費:包括修械及軍械裝具,按每人全年六十斤米的範圍內實報實銷。
  丙、軍敎費:每人全年米十五斤,包括操場建設、軍事敎育器材、技術敎育器材、刺殺器材、實習器材,及一切軍事敎育費用,事先編造預算,在批准之預算範園內實報實銷。
  丁、埋葬費:毎具以大米五百斤預算,實報實銷。
  附則
  1.中灶待遇規定:
  一、正副鶯級幹部,具有十年革命鬥爭歷史,因工作需要任現職四年者。
  二、具有任職連營級幹部十年工作歷史者。
  二一、具有十二年革命鬥爭歷史的現任營連級幹部年在四十歲以上者,排級幹部年在四十五歲以上者。
  四、雙十二以前入以下幹部與戰士。
  2.幹部保健條例:
  一、保健條件:必須有五年以上鬥爭歷史連級以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二者,經檢査後,得享受定期或臨時保健。
  (一) 負傷流血過多致關重影辔身®健康者。
  (二) 積勞成疾,患有較重之慢性病,如肺結核、心臟病,及嚴重之腸胃病、貧血病、神精衰弱症等。
  二、保健手續與批准權限:
  幹部保健的健康檢査,等級評定,暫確定每年次,由民政廳組織保健委員會,辦理有關幹部健康檢査保健等級評定批准簽發保健證書,其具體工作由民政部門辦理。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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