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管制反革命分子的聯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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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391
颗粒名称: 關於管制反革命分子的聯合指示
分类号: D651.2
页数: 1
页码: 37—37
摘要: 爲繼續深入大張旗鼓鎭壓反革命,貫澈中央鎭壓反革命政策,堅决撲滅反革命分子隱避的公開的一切反動活動,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目前認眞確切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成爲迫切需要解决的問題,特就此作指示。
关键词: 镇压反革命 管制办法

内容

川南行署公安廳川南人民法院
  一九五一年十月十三日發佈
  各專區公安處、縣、市公安局
  各專區分院、縣、市人民法院:
  爲繼續深入大張旗鼓鎭壓反革命,貫澈中央鎭壓反革命政策,堅决撲滅反革命分子隱避的公開的一切反動活動,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目前認眞確切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成爲迫切需要解决的問題,特就此作如下指示:
  一、凡應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均須經公安機關起訴、人民法院判處後,方得執行,各人民團韻、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宣佈管制或解除管制。
  二、 凡需剝奪政治權利判處管制交翠衆監督執行的反革命分于,(參照川南區管制反革命分于暫行辦法第二條)由公安機關整理材料,塡具表册(另發)函送當地同級人民法院,依據川南區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第三條進行判處,判處後仍發回公安機關召開一定的羣衆會議宣佈交翠衆監督執行(必要時法院可派員前去公開宣判),並將確定被管制反革命分于的判處表册,函送當地檢察署一份。如被管制之反革命分子,眞心接受管制,確有立功表現者,經愛衆評議,公安機關審查,由各地人民法院判處縮短管制期間,或解除管制。
  三、 判處反革命分子被管制時,主要依據下列之標準:(僅供參考)
  1.反革命歴史:如多年的職業特務,管制時間就應長一點,雖係職業特務,但時間較短,管制時間可坂一點。
  2. 反動職務罪惡之大小及其地位之高低。
  3.邪惡大小:(1)過去危害人民的程度。(2)現行表現:可分爲三種情形,第一、積極立功者(可從輕判處或免予管制)第二、雖無飆著立功表現,但亦無新的邪惡事實者(可依一般標準判處)第三、繼續進行反動活動者,(加重處罰,如罪惡嚴重,超出管制範闻者,應依法判刑)
  以上三點,主要是依據罪惡大小决定管制時間之長短,其次是參考其反戲職務及歷史。
  四、 判處被管制之反革命分子,爲求迅速有力起見,最好採取集中處理會商(由法院邀請檢察公安開會)决定的辦法,這次濾州市對判處被管制的八十六名反革命分子就採取的這個辦法,成績很好,旣快又一致,並且加强了公安司法部門間的聯系,使反革命分子無孔可入,如會商時遇有較大的問題不得解决,可逐級報吿首長處理之。
  五、 以上幾點希我各専區、縣、市公安司法機關硏究執行爲要!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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