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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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388
颗粒名称: 川南區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
分类号: D651.2
页数: 3
页码: 32—34
摘要: 爲嚴格管制反革命殘餘分子,强迫其勞動改造,以防止與消滅其反動行動,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經濟建說的順利發展,鞏固人民民主縣政,根據共同綱領第七條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关键词: 镇压反革命 管制办法

内容

川南人氏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十月三日公佈
  第一條 爲嚴格管制反革命殘餘分子,强迫其勞動改造,以防止與消滅其反動行動,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經濟建說
  的順利發展,鞏固人民民主縣政,根據共同綱領第七條精神,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須予以管制:
  一、 經治安司法機關判決,剝奪其政治權利釋放交羣衆管制者。
  二、 曾任反革命要職,解放後雖已登記,但無改過表現,罪題雖不大,登記後仍有反動活動者。其範圍是:
  1.職業特務分子,如中統、軍統、國防部二廳、帝國主義間戸,及雜系特務的活動分子。
  2.反動的國民黨區分部害記長以上、三靑團區隊長以上、民社黨支部長以上、靑年黨組長以上分子。
  3. 對我有敵視行爲之流散軍官及庁動官吏。
  4. 解放後仍有破壊活動的土匪中隊長以上的匪首,及慣匪慣盜。
  5. 專事破壞活動的反動會道門頭子,如一貫道「點傳師」以上分于。
  三、 惡霸不法地主分子,及城市鄕鎭各行業中爲羣衆所痛恨的封建把頭分于。
  四、 與被處死刑的反革命分子有密切關係而企圖報復或有料復言行者。
  第三條 具有上列條件之反革命分子均須經治安司法機關根據其罪惡大小,分別判處剝奪一年至四年的政治權利,加以管制。
  第四條 凡確定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均須向羣衆宣佈管制理由、管制期限,被管制分子應運守的規則紀律,令其向羣衆低頭認罪,訂立立功計劃交羣衆監督。在被管制期間剝奪其政治權利:
  一、 無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 無担任國家公職及公共團體職務之權。
  三、 無受國家勳章、獎章、榮譽稱號及受領恤金之權。
  四、無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通訊、旅行、遷徒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
  第五條 被管制分子須遵守下列制度:
  一、請假制度:凡離開住地當日不歸者,在農村應事先向管理人公安員、治安保衛委員會或治安組長,城市須向派出所或治安保衛委員會請假,經批准後始得外出,回來並須銷假與報吿外出經過。
  二、 彙報制度:依不同情况不同對象規定彙報期限與內容(採個別方式)以便考査。
  三、 敎育制度:在一月內由公安機關或治安保衛委貝會召集一次至二次會議,進行敎育,遇特殊間題可臨時召集敎育。
  第六條 被管制分子應遵守的規章紀律:
  一、 切實遵守政府法令,不准有任何非法言行。
  二、切實遵守管制制度,不得隱瞞罪惡勾結壌人和進行一切陰謀活動。
  三、努力改造自己,接受人民監查敎育,不得挾嫌報復、誣陷好人。
  四、 積極從事勞動生產,正営職業,不准游手好闲、敲詐勒索。
  第七條 被管制分于在管制期中如違犯第五條、第六條各項之一者,可據情作下列處理:
  一、延長管制期。
  二、 集中管制。
  三、依法懲辦。
  第八條 被管制分于如作到第五條、第六條各項並爲人民立功有顯著成績者,經羣衆評議,公安機關批准,可作下列處理:
  一、 切第五條、第六條各項者,按期解除管制。
  二、 切實遵守第五條、第六條各項並有立功表現者,縮短管制期。
  三、切實遵守第五條、第六條並有特殊功績者,解除管制成給以適當的獎勵。
  第九條 一切幹部及羣衆對反革命分于有監督管理之權,如有隱蔽不受管制者,羣衆有檢舉控訴之權。對於一切直接正
  在進行反革命破壊活動者,羣衆有當埸逮捕,依法送交公安機關之權。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如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頒佈新的辦法後,卽按新規定執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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