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農村治安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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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387
颗粒名称: 川南區農村治安暫行辦法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2
页码: 31—32
摘要: 爲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與民主權利,保衛生產建設,防止與鎭壓土匪特務及封建殘餘勢力搗亂破壊,鞏固農村治安,特制定本辦法。
关键词: 农村治安 治安管理

内容

川南人民行玫公署公安廳八月三十日發佈
  第一條 爲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與民主權利,保衛生產建設,防止與鎭壓土匪特務及封建殘餘勢力搗亂破壊,鞏固農村治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治安人人有責,組織聯防,守望相助,進行防特、防匪、防盜、防火,保護鐵路、工礦、倉庫、電綫、橋樑、樹木、森林、水利及農作物等公私資財免遭破壞。第三條 嚴厲銅壓一切反革命及破壞社會治安之活動,有下列行爲者,依法懲處:
  一、聚衆暴動擾亂治安之行爲;
  二、破壊減租及土地改革翻把倒算行爲者;
  三、殺人、放大、搶刼、放毒及其他破壊革命秩序之行爲。
  第四條 一切封建會道門均爲非法組織,必須澈底取締,停止活動,其爲首人員並應向當地人民政府登記,違者依法懲辦。
  第五條 還鄕之蔣僞黨(國民黨區分部委員以上者,靑年黨組長以上者,民黨支部長以上者)團(區隊長以上者)特務,軍(上尉以上者)政(科長以上者)人員,必須向當地區以上人民政府履行登記手續,交出證件武器,違者,依法懲處。
  第六條嚴禁下列行爲,違者,依法懲處:
  一、 賭博;
  二、 偷竊;
  三、 種植、製造、販賣或吸食烟寄。
  第七條 農村人口遷移,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一般居民欲遷居他鄕或城市者,須由村公安員介紹,經郷公所向當地人民政府領取遷移證。
  二、 下列人貝欲遷居他郷成城市者,須先向村公安員陳明緣由,公安局批准後,始得領取遷移證。
  (一)蔣匪區以上黨政人員,上尉以上軍官及特務
  人員。(二)地主中之反動分子。(三)自新匪首。(四)一貫道「壇主」以上,九宮道「盤主」以上,或相當於一貫道「壇主」以上之其他會道門首要分子。(五)因違害他人生命財產,破壊國家資財,而褫奪公權或判處徒刑半年以上期滿釋放回家者。(六)其他村政府認爲需要執行本款規定之手續,而報經縣公安局批准者。
  三、遷入者須將遷移證交村公安員轉鄕公所呈區人民政府存査。
  第八條 農村居民欲外出時,應按下列規定報吿:
  一、 一般居民外出一月以上者,須向村公.安員報吿(村公安員不得留難)。
  二、 第七條二款所列人員外出二一日以上、一月以下者,須向村公安員報吿,一月以上者,須吿村公安員,層報縣公安局。
  第九條 第七條二款所列人昌,必須聽從禁衆監督,進行勞動生・產,其確實安分守己者,經縣公安局批准後,得免除其遷移及外出之特殊手續。
  第十條 對違犯本辦法之情事,人人均得檢舉密吿,對一切反革命或刑事之現行案犯,並得扭送人民政府法辦,有功者政府當給獎勵,其有庇護,窩藏前項非法案犯者,一併治罪。
  第十一條 嚴禁村級幹部及其他工作人員亂扣、亂打、亂罰等現象,違者,人民有吿發或越級。
  第十二條 本辦法俟.中央有新規定後,卽行作廢。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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