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中央公安部公佈槍支管理暫行辦法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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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386
颗粒名称: 關於執行中央公安部公佈槍支管理暫行辦法的具體規定
分类号: D912.14
页数: 1
页码: 31—31
摘要: 查我川南自解放以來收繳槍支尙屬不少,但因管理手續不嚴尙有弊端可資頻人利用,今爲確保我區治安,使槍支勿落圾人手中,望我各級政府,與全體人民,對中央公安部八月二十七日公佈之「槍支管理辦法」應認真執行。
关键词: 枪支管理 法令

内容

查我川南自解放以來收繳槍支尙屬不少,但因管理手續不嚴尙有弊端可資頻人利用,今爲確保我區治安,使槍支勿落圾人手中,望我各級政府,與全體人民,對中央公安部八月二十七日公佈之「槍支管理辦法」應認真執行,現根據我區具體情况,規定具體執行訓法如下:
  一、行署一級所屬現有槍支,責成各廳局行司等辦公室主任或主管單位首長,將槍支種類號碼,子彈數目,及帶槍人員登記完畢,並提出今後應帶槍人員,造具名册交公安廳審查後,以便發給槍證。
  二、專署一級由專署祕雷主任,將所屬現有槍支種類號碼于彈號數子彈數目,及原帶槍人職別,登記完畢,並提出今後應配槍人員名册,交專署公安處審査後,發給槍證。
  三、各縣由縣長將現有槍支種類號碼子彈數目,及佩帶人登記完畢,並提出今後佩槍人員,由縣公安局審查後,發給槍證。
  四、各級公安機關,亦應遵照上項規定;由廳處局長。審核本部槍支,發給槍證。
  五、各公營工廠商居企業羣衆團體及非軍事學校敎職學員的槍支,應
  由各主管首長,指定專人,將現有槍支一律收回交公安廳,如工作需要,有帶槍必要者,可寫申請書,報公安廳,由公安廳協同有關主管單位審査後,始得發給。
  六、 無論任何人員配帶槍支,均以一支爲限。
  七、 爲保證辦理迅速,各現帶檢人員見到木規定後,應主動向該主管機關進行報吿,各主管機關亦應督促所屬人員進行登記。
  八、 各級機關如有多餘槍支,統交公安機關保存,如有臨時需要槍支使用,由公安機關製定臨時槍證,隨槍發給,並限期收回。
  九、 不脫離生産之人民武装槍支,各公安機關應協同武装部門迅速登記辦理。
  十、不論各級政府商店企業學校,人民團體,人民武裝統限於一九五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登記完竣,十一月三十日發完槍證,逾期各級公安機關部隊人民武裝,可進行檢査,如有違犯規定者除沒收槍支外,並得酌情予以處分。
  十一、爲保障此决定之澈底執行,各級幹部及所有羣衆,對攜槍不報者,除予以勸吿外,並可報吿各級政府與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對報吿有功者,各級政府可酌予獎勵。
  十二、本規定自公佈就日起實施。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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