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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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385
颗粒名称: 關於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補充規定
分类号: D912.3
页数: 2
页码: 29—30
摘要: 塡發土地房產所有證,是一件極其複雜細緻的工作,土改完成的縣市,應有重點地選擇一二個鄕,先行發給液造經驗,其餘未發的鄕,可派代表參加以便推廣,在發證大會上應進行宣傳,使各鄕農民都知道不久卽可領取土地證,安心生產。
关键词: 土地房产 法令

内容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二日頒發
  一、塡發土地房產所有證,是一件極其複雜細緻的工作,土改完成的縣市,應有重點地選擇一二個鄕,先行發給液造經驗,其餘未發的鄕,可派代表參加以便推廣,在發證大會上應進行宣傳,使各鄕農民都知道不久卽可領取土地證,安心生產。
  二、正式發證前必須先由縣市召集區鄕幹部,把塡證辦法,切實講解淸楚後,以區鄕爲單位,吸收農村革命知識分子及假期中之小學歡師,加以短期訓練,然後分發各村,按土地證上規定項目,造好底册,經民主審査,鄕農代會通過,並將準備情况報縣市批准後,正式塡發。三、依土地改革法第四章第十六條按適當比例折合普通土地分配的山林、魚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菓園、蘆葦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發土地證時,應評定產蛰折算成標準畝,按土的征費標準,征收證照費,此項土地如需民主管理或農協會代管,其土地證由代管者保存,在土地證的備考欄內註明。
  四、 解放後開墾之荒地,併入原墾者分得之土地內塡發土地證,但須於土地證內註明其折合標準畝數;如所暴荒地原係農民所有者,應塡入原所有者之土地證內,但開墾者得依法使用。
  五、 土改後分給地主和游民的土地房產,同様發給土地證?但須於備考欄內註明,在未勞動改造好以前,不得荒蕪、出賣、出典、出租。
  六、 若干具體問題;
  (1)如有個別農戶的人口多,分得土地的塊(坵)數也多,以致土地證欄數不够塡寫,應由各縣市依脱土地證上的項目欄數,另用紙統印製成表,每張印二十至四十行,粘貼證上,加蓋騎經印,按實際需用情况分發各鄕應用。
  (2)各縣市土地證編號,均塡爲地字第X流,以縣市爲單位,一律依次編號,各縣市在土地證編號蓋印時,應注意不超過各該縣市實際需要的份數,如難掌握實數,可以少編號少蓋印,以卽用不完時,別縣不能塡用。
  (3)塡證一律用毛筆楷書,有關數目字,均用大寫,(如壹、貳、參、肆、伍等),以防塗改。
  (4)一戶中,有未分得土地房屋的人口,也同樣成入戶口欄內,但須加註明。
  (5)土地證上各欄名稱的解釋:
  (子)座落指小地名而言,如「張家村口」「大石橋邊」不應又塡「村東」「村西」。
  (丑)種類:土地欄內,指「田」或「土」,房產欄指「瓦房」「草房」等。
  (寅)地名(土地欄內),不是指小地名,而是指田土名稱,如「長田」「月亮田」「牛角田」「扇面土」等。
  (卯)原田地單位數:指當地習慣單位,如「五挑」「三石五斗」或「一畝二分」等。
  (土地欄)
  (辰)原地基單位數(房產攔),指房屋所佔地基,當地習慣用的單位,如「二畝九分二一厘」或「七十方丈六方尺」。
  (巳)折標準畝數:指新分得之土地房屋,折合當地所求出的標準畝的數目。
  (午)四至:儘可能寫得詳細些,如「束至張洪興的垮田」「西至李順和的竹林」等。
  (未)長寬尺度:指土地房屋丈量後的長寬尺度,不丈量的地方,可以不塡。
  (申)附屬物:指附屬於土地房屋的小型山林、水塘、竹林等。
  (6)塡寫土地證時,先將各欄應塡寫的內容草成底稿,經詳細審核後,再塡上土地證,以發錯誤。
  七、 土地證存根,由各縣市人民政府保存,登記完畢,應將塡發數目,起訖字號,所載人口土地、而積、列表統計,專案分報木署民政財政兩聴備査。
  以前各項,希卽參照執行,並隨時將發證情况彙編。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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