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川南區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草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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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383
颗粒名称: 關於頒發「川南區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草案的指示
分类号: D912.3
页数: 4
页码: 26—29
摘要: 爲了解川南區城鎭房地產實際保護人民房地產的所有權,並有效管理公私房地産,我區各城鎭,應有重點地進行M地產登記,特製定「川南區城鎭房地產登記辦法(草案)」公佈施行,並作指示。
关键词: 房地产 法令

内容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九月三日發佈
  爲了解川南區城鎭房地產實際保護人民房地產的所有權,並有效管理公私房地産,我區各城鎭,應有重點地進行M地產登記,特製定「川南區城鎭房地產登記辦法(草案)」公佈施行,並作指示如下:
  一、爲適應新民主主義的經濟建設,城鎭土地使用及房屋建築,應予妥善計劃與管理,我區备級政府自成立以來,因忙於系列的中心任務,此項工作,迄未開展,各地對一切地產處理,極不統一。冃前革命秩序,逐漸建立,對於城鎭房地產,有加以初步淸理是必要。
  二、現階段各級政府工作任務,仍很繁重,房地產總登記工作,應有重點地進行,目前先在地政工作略有基礎的瀘州、自貢、內江、宜賓市及樂山、隆昌、資中、富順四縣城區試辦,俟取得一定經驗再逐步推廣,陸續舉辦。
  三、房地產登肥工作由各級政府民政部門中的地政機構主酬(地政機構屬財政部門者暫不變動),未股立地政機構者,應在民政部門內指定專人負責,其人員在原有編制內調劑使用。
  四、 一般人口較少,商業經營主要爲流動商販的市場,不舉辦房地產登記,可結合土地改革進行房地產淸査,發給土地房產所有澄,集鎭與鄕場的具體劃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形擬定。
  五、 過去偽政府已辦理「地籍整理」的城鎭,應儘量利用原有材料,一般不必重新普遍測丈過去僞政府未辦理「地籍憨理」的坂鎭,如現有條件不够,亦可不予測丈,直接舉辦總登記。土地面積,可採用自報公議,重點抽査辦法解决,俟條件許可時再行測丈。
  六、 辦理總登記前,主辦機關應評定標単房地產價,此項工作我區稅務機關,已在本年四五月間,征收房地產稅時,取得一些經驗,各級人民政府,應與當地稅務機關密切聯系,吸取經驗,會商進行。
  七、 據了解:川南區各地房屋也佃關係,解放初期比較混亂,主要有:房客坐隱吃穏,估不交租,租金太低,不够付房產稅,更不能修理房屋,聽其損壊,房主藉口自住,收回出租的房屋,二房束普遍存在等現象;以致糾紛特多,城鎭房屋不特絕少新建,卽原有者亦日漸傾圮班壊,目前房屋糾紛,因通過協商調解,雖已日漸減少,但上述各種現象,仍未澈底消滅,這對於國家整腾利益,及卽將開展的儼大經濟建設,是有嚴軍損害的,各地應結合房地產登記工作,對房屋租佃關係,切實予以調整,規定合理租金標単,應該使房主除開負担房產稅和修理費用外,尙有合法利潤,初步辦到現有房屋,不致繼續任其傾圮坍塌,更進一步辦到鼓勵社會游資投向於房屋的建築。
  地政工作在川南區可以說是一件新的工作,沒有足够的經驗供我們參考,薮將辦法草案隨指示發下,希硏究執行,並望各地在辦理此項工作中,多創造經驗,累積經驗,連同發現的問題,隨時彙執,供我們參考硏究,及時總結介紹其他地方參照實施。
  附「川南區城鎭房地產登記辦法草案」一份
  川南區城鎭房地產登記辦法(草案)
  甲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護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權,及妥善指導城鎭土地使用,以適應新民主主義的經濟建設,並明確區分公私房地產,便利移轉變更,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川南區,除一般鄉埸以外各城市集鎭之公私土地房屋,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巾請登記。
  一般鄕場與集鎭的訶分,由縣凝定,呈專署核定,市由市人民政府擬定,呈行署核定。
  第三條 私有土地房屋,申請登記,經癖査確一定產權後,發給權利書證(略),以憑執業。
  公有土地房屋,由管理機幽造册送主辦機關登記後,發
  給使用證成租用證,不發權利書證。
  第四條 房地產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房屋產權,非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及訂立租佃關係,不得登記(一般棚戶例外)。
  第五條 地主在城鎭所有逹房地產,其直接用於工商業者,應准登記發證,非直接用於工商業者,在當地土地改革結束以前,不登記發證,土地改革已經結束地區,依土地改革法令未予沒收房地產准予登記發證,但應具備當地區鄕人民政府或農民協會的書而證明。
  寺廟祠堂的房地產,除依法應征收者外,准予申請登記發證。
  會館及同鄕會的房地產,除依法應征收者外,如其組織經人民政府批准有案者,准予申請登記發證,未經核准有案者,暫不登記。
  外籍僑民及宗敎、文化、商業、衛生、或其他組織的房地產,准予申請登記,暫不發權利證書,登記辦法另定之。
  乙 總登記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辦理本地房地產總登記時,其辦理區域的次序及賛記期限,由當地人民政府訂定公佈。
  第七條 房地產總登記,由權利人於登記限期內,檢同證明文件申請登記,如權利人不在本地,或雖在本地因故不能親自申請登記者,應由其本人出具委託書,經所在地戶籍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證明,委託屬實,交由代理人代爲申請登記。
  第八條 申請登記須塡具中請書(略)按左列規定提出契證。
  一、 房地產登記,應提出僞政府所發的土地執照,權利書狀或人民政府發的房地產所有權證,原始契據及其他有關證件。
  二、 有天無地之房屋登記,應提出地皮租約、房屋建築執照及其他有關證件。
  第九條 權利人申請登記,應一律使用戶口册所載的本名,不得使用化名、別號或堂名,並綃同時繳呈戶籍證明單及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兩張,權利人如保公司,行號,學校或社團時,只繳驗營業證或主管機關發給之登記立案證件。
  權制人不止人時,應公推一人爲權利代表人,申請登記,於申請書上註明之。
  第十條 僞造證據,引用化名,企圖侵佔公私產業或隱匿敵逆產業,及以非法年段取得之權狀,契證,朦混申請登記者,除扣留契證及註銷其登記外,並送人民法院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 契證遺失,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應由權利人也具兩家殷實鈍保及房地所在地四鄰證明,並登報聲明原契作廢,俟無異議,經査明屬實始准登記。
  第十二條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房屋,或經申請而逾期未補繊證明文件者,視爲無主房地,由人民政府代管,代管期間權利人仍可提出證明文件,補請登記,經審査屬實後,可撤消代管,但代管滿一年,仍無人中請登記者,卽作爲公有房地產登記。
  第十三條 房地產權因中詰登記而發生糾紛或異議時,暫不予登記,得由人民政府傳詢權利關係人,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卽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丙 移轉、變更及他項權利登記。
  第十四條 房地產移轉(包括買賣、贈與、交換)變更(包括繼承、合併、分析、房屋均減、改建、坍沒)及他項權利(暫定爲典權、抵押權、地上權、地役權四種)之設定,均應申請登記;房地產移W及典權之設定,並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登記。
  第十五條 房地產移轉及設定典權之登記,應由關係權利人雙方會同巾請,原權利人確因故不能會同申請時,得由現權利人,取具殷實舖保單獨辦理,變更登記及除典權以外之他項權利登記,得由權利人單獨中請,其必須取得關係人之同意者,應由關係人出具書而證明。
  第十六條 房地産移轉及典權之設定,應予申請登記確定權利後依照契稅暫行條例及川南區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乏規定完納契税。
  丁 登記程序及繳納规費
  第十七條 申請登記程序:
  一、申請人向人民政府按本辦法第八條法規定塡具申請書,繳驗契證及戸籍證明文件,並同時申報產價,經收件後,成發申請文件收摭,其須勘丈者,具勘丈申請書,定期勘丈。
  二、審查時如認爲手續欠完備,卽通知申請人補正。如對產權有疑義,應進行調查,並公吿徵詢異議,公吿期間以一個月至兩個月爲原則,如對產價有疑議,除調査外,必要時可予評定。
  三、契證經審查無訛,主辦機關應將僞政府所發土地執照權利書狀善予以註銷,其餘契證,加蓋「驗訖」發還,卽通知申請人領取權利書證,如係產權的移轉或典權的設定,應先照章完納契稅。四、申請人接到領證通知或完納契稅後,攜通知所列證件,向人民政府繳納規費,領取權利書證。
  第十八條 房地產登,記,除公用房地產不收規費外,其餘按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1.登記費:
  (1)房地產總登記按房地總價値千分之二計。
  (2)房地產移轉登記,按房地產總價値千分之二計。
  (3)變更登記按變更權利償値千分对一計。
  (4)他項權利登記、除地役權不收登記費外,其餘按權利價値千分之一計。
  (5)消滅登記免費。
  2. 勘丈費城市毎垢一萬一兀,集鎭每坂五千元,如坵的面積過大,各地人民政府得根據實際情形,按比例酌増勘丈費。
  3. 申請書,從件毎份一千元。
  4. 書證費酌收工木費五千元。
  5. 權利書證遺失申請補發者,不再納登記費,按房地產總價納手續費千分之二,登記传及手續僵均於領取權利書
  證時激納。
  第十九條凡逾期申請登記,除收登記費外,並按下列規定加征登記費。
  1. 逾期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每月加征登記費一倍之費額。
  2. 逾期三個月以上者,自第四個月起毎月加征登記費十倍之費額。
  房地產移轉及設定典權乏申請登記逾期過久,加征登記費額,其金額不碍超過房地產或設定權利之總價。
  戊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呈經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附表從略——編者)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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