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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關於補充修正川南區代耕修正暫行辦法的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369
颗粒名称:
關於補充修正川南區代耕修正暫行辦法的令
分类号:
D9
页数:
1
页码:
16—16
摘要:
八月卅日戰署署民優總字第一六四一號令公佈之「川南區代耕修正暫行辦法」,經南民政部提出修正意見,茲特根撷上項意見,袖充修正。
关键词:
法令
代耕办法
补充修正
内容
川南人氏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十月十七日發佈
八月卅日戰署署民優總字第一六四一號令公佈之「川南區代耕修正暫行辦法」,經南民政部提出修正意見,茲特根撷上項意見,袖充修正如下:
(1)第一條末尾「根據中央內務部烈軍屬優待暫行條例的精神,特製定本辦法」修正爲「根據中火內務部頒發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的精神,及其他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蜿法」。
(2)第三條四款內「積肥」二字伽去。
(3)第四條「凡以農業爲主,而年在十八歲至五十五嵗之壯年男子,均應服代耕勤務」,修正爲「凡以股業爲主,而年在十八歲至五十歲乏壯年男子,均應服代耕勤務」。
(4)第五條第二款.末尾「定期或長期务服一都或全部」,修正爲「得定期成長期服一部或全部代耕勤務」。
(5)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正爲「領導佈置代耕工作,對已評應受代耕烈軍屬代耕土地數景、工姒及度,提出審査意見,並代無家屬及無親朋可托的革命軍人管理其土地,如出租收管糧食等」。
(6)第十三條三款修正爲「檢査代排地之耕作情況,督促承包人及代耕人,按時努力代耕,履行約定,及進行其他工作,如挑水砍柴等」。
(7)第十三條四款修正爲「解决有關代耕問題的糾紛」。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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