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幹部療養院住院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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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348
颗粒名称: 川南區幹部療養院住院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85
摘要: 川南區幹部療養院住院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疗养院 住院办法

内容

一九五二年二月十七日暑衞醫(52)字第〇〇三六號第一條爲了照顧在草命鬥爭中,因環境艱苦,操勞過度,致成慢性疾病之幹部,得到住院療養,恢復健康,特組織川南區幹部療養院(以下簡稱該院)。
  第二條凡本區供給制(包乾制〕縣級以上幹部和有五年鬥爭歷史之區級幹部,或原係供給制現巳改薪給制之縣級以上幹部,患慢性疾病,在一月以內不能治愈,或仍在機關堅持工作者,可塡送轉院申請書(附式一),及醫院轉院病人報吿單(附式二),送行署衛生廳審核批准。
  第三條爲了保障幹部之安全,凡患精神病、梅毒、麻瘋和其他急性傳染病,和慢性病之急性期,均不能住診院療養以免發生危險。
  第四條凡住院之幹部不得帶眷屬(妻兒)、隨員和武器,所帶
  一切服裝用具,入院後一律交院部驗收,淸洗消毒後予以保存(不得帶入病室),待病愈出院時,仍然發還本人。
  第五條凡本區各直屬醫院、各市立醫院、各中心衛生院、各縣衛生院、住有縣級幹部者,待治療階段完成後,需轉入療養院,並合乎入院條件者,須塡寫申請書,轉院報吿單各二份,呈送衛生廳核准後退回一份,隨病人送療養院,以便憑證入院。
  第六條各醫院、各衛生院轉院之幹部病人,在轉院前應取将原機關首長的同意(並簽註意見後,方可塡寫申請書,隨同報吿單一併送上,以便審查)。
  第七條該院病人每人每日伙食標準:普通患者,按川南區供給制幹部小灶待遇一倍半計算,重病按小灶兩倍計算,所有病人飮食應服從醫師的規定,不得任意更改。
  第八條凡住院病人一切費用採取記帳方式,月終結算,報請衛生廳轉送財政廳報銷。如係供給制改爲薪給制之幹部,其住院之伙食費應按原標準(中灶或小灶)繳付外,不够之部份得由醫院記帳報銷。
  第九條該院病人出入院之旅費,一律由原機關自行解决。
  第十條休養員在療養期間,所有探訪之眷屬或客人,醫院槪不招待,如係患者親屬遠路探視病人,不能返回者,醫院只招待住宿(但不程宿住患者病室),其路費及飮食由本人或原機關酌予解决。
  第十一條本辦法修改權與解釋權屬於衛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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