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五反運動中保障職工權益的幾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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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319
颗粒名称: 關於五反運動中保障職工權益的幾項規定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80
摘要: 勞動局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警調字85號在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盜竊國家資財、反偷工減料、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運動中,多數工廠、商店資方,都捲入和支持了這一運動,但各地仍有不少工商業資本家、因爲目己曾有違法行爲,對運動採取軟拖硬抗態度,進行關店、關廠、解僱工人或以欺騙、利誘、威脅等不法行爲,阻撓和破壞運動。我局爲了保障工人的利益,促使全區運動深入展開,更進一步的搞好勞資關係,防止不法資方從中破壊。
关键词: 工作条例 五反运动

内容

本署勞動局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警調字85號在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盜竊國家資財、反偷工減料、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運動中,多數工廠、商店資方,都捲入和支持了這一運動,但各地仍有不少工商業資本家、因爲目己曾有違法行爲,對運動採取軟拖硬抗態度,進行關店、關廠、解僱工人或以欺騙、利誘、威脅等不法行爲,阻撓和破壞運動。我局爲了保障工人的利益,促使全區運動深入展開,更進一步的搞好勞資關係,防止不法資方從中破壊,特作如下五項决定:
  一、在運動中(或在運動前)職工因爲檢舉資方行賄、偷稅漏稅、盜竊國家資財、偷工減料、盜竊國家經濟情茲等不法行爲,而被資方無理開除或解僱者,各市縣人民政府應予不法資方以適當的處分,被開除或解僱的職工,應卽復工;如已訂解僱契約,應作無效;資方巳付出的路費和解僱金不予退還。
  二、爲了保障職工的權益,並發揚職工的愛國熱忱,政府絶對予檢舉者以有力的保障,任何人不得有阻當或壓制的舉動,如經查出,應予以嚴重處分。
  三、在運動中,未經工會許可,資方不得將工人調離廠,店或其他單位;對於檢舉者,不得有藉故報復等行爲。
  四、在運動中資方不得以小恩小惠收買職工爲其掩蔽行賄、偷漏、盜竊等違法事實,如經查出,該資方應受巖厲處分;如資方意圖達到以上目的而已給工人,店員以小恩小惠(如多發工資,獎金、紅酬等)進行收買或拉攏者,只要工人、店員能積極坦白檢舉,不作任何追究或處分,其多發之財物,仍歸職工所有,不予退還。
  五、一切私營廠礦旳資方和其代理人(廠長、副廠長或經理)因有違法行爲,被政府機關逮捕歸案者,其廠店不得藉故停業、歇業或解僱職工,扣發或不發工資,並不得有盜竊廠中財産原料及破壞機器等行爲;如無人負責經營,暫由工會負責,維持其生產,聽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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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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