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失業工人還鄉生產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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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318
颗粒名称: 關於組織失業工人還鄉生產的指示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79
摘要: 一九五二年三月七日署勞救字第一二一號據廬州市、自貢市、宜賓市、內江市等地報稱:近來在城市工人中有部份〓餘勞動力,急需解决,我署爲了儘連處理這一問題,除令各級勞動機構迅速與各有關部門聯系辦理救濟外,並須立卽組織部份失業工人分批還鄕生產。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失业工人

内容

一九五二年三月七日署勞救字第一二一號據廬州市、自貢市、宜賓市、內江市等地報稱:近來在城市工人中有部份〓餘勞動力,急需解决,我署爲了儘連處理這一問題,除令各級勞動機構迅速與各有關部門聯系辦理救濟外,並須立卽組織部份失業工人分批還鄕生產,希各級人民政府按以下規定辦理:第一、遣回原籍之失業工人(有家屬者連家屬在內),如其田地房屋一無所有,亦未曾分得田土房屋者,必須按當地分田標準,分給田土房屋,及鬥爭果實,具有少數田土、房屋,不够當地分田標準,又不能維持生活者,須按標準補足分配。不碍以某種藉口不分給或少分給。
  第二、巳結束分田地區,應從公田內按當地分田標準分別分配或補足,其小春以前之生活補助費用,除用資遣機關發給一定路費及救濟外,其餘應由當地農會本互助精神,借貸一部,以後陸續歸還。
  第三、凡持有本署勞動局及土地改革委員會的還鄕澄明書者,(其他各市資遣人員,均由市府發給證明文件)不論是否工人成份,均應根據本人經濟情况及以上原則酌予安置。
  第四、這是一個細緻的安置工作,各地政府均應督促民政、勞動部門及土改委員會認眞執行,在資遣部門,對資遣人員應作細緻選擇與動員組織,事先與有關單位商妥再資遣,不能一推了事;接受資遣的單位,應把這工作肴楸是安定革命秩序,發展生産的重要間題,不能認爲是背包袱,本位主義與官僚主義的態度,都將在工作中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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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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