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農田灌溉事業管理養護暫行章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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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281
颗粒名称: 川南區農田灌溉事業管理養護暫行章則第四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67
摘要: 川南區農田灌溉事業管理養護暫行章則第四條。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农田灌溉 暂行章则

内容

爲貫澈上述目的,我區農田灌漑工程,均須設立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及養護事宜。其具體組織領導,根據灌區範圍大小分别規定如次:
  1.凡已完成的大、中型灌溉工程(不問新舊),應一律設立管理機構,名稱可定爲「××灌漑工程管理所」,並由所在地縣人民政府領導;如灌區跨兩縣者,由專署領導;跨兩專區者,由川南人民行政公看農林廳領導,但有關工程技術之改善,統受農林廳水利局指導。
  2.凡已完成的小型塘堰工程,因地區分散,可以村或鄕爲單位,合組管理機構,名稱可定爲「×鄕×村塘堰管理委員會」,直接受鄕、村政府領導,有關工程技術,則受縣律設科或農林科指導。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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