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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川南區農田灌溉事業管理養護暫行章則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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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281
颗粒名称:
川南區農田灌溉事業管理養護暫行章則第四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67
摘要:
川南區農田灌溉事業管理養護暫行章則第四條。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农田灌溉
暂行章则
内容
爲貫澈上述目的,我區農田灌漑工程,均須設立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及養護事宜。其具體組織領導,根據灌區範圍大小分别規定如次:
1.凡已完成的大、中型灌溉工程(不問新舊),應一律設立管理機構,名稱可定爲「××灌漑工程管理所」,並由所在地縣人民政府領導;如灌區跨兩縣者,由專署領導;跨兩專區者,由川南人民行政公看農林廳領導,但有關工程技術之改善,統受農林廳水利局指導。
2.凡已完成的小型塘堰工程,因地區分散,可以村或鄕爲單位,合組管理機構,名稱可定爲「×鄕×村塘堰管理委員會」,直接受鄕、村政府領導,有關工程技術,則受縣律設科或農林科指導。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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