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農田灌溉事業管理養護暫行章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277
颗粒名称: 川南區農田灌溉事業管理養護暫行章則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66-68
摘要: 川南區農田灌溉事業管理養護暫行章則。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农田灌溉 暂行章则

内容

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日署農水管(52)字第二二三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加强川南各地農田灌溉事業,建立民主統一的科學管理制度,以改善水利工程的養護,達到合理用水、排水、擴大農田受益面積,增加產量的目的,特依據中央及的南指示精神,結合我區情况製訂本章則。
  第二條凡我區境內新建或舊有之大、中、小型農田灌漑事業,悉依本章則辦理之。
  第三條本章則所指農田灌漑事業,包拈公營、私營、合作及公私合營等利用河水、泉水蓄積雨水,自流或堤水灌漑等。
  第二章組織領導第四條爲貫澈上述目的,我區農田灌漑工程,均須設立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及養護事宜。其具體組織領導,根據灌區範圍大小分别規定如次:
  1.凡已完成的大、中型灌溉工程(不問新舊),應一律設立管理機構,名稱可定爲「××灌漑工程管理所」,並由所在地縣人民政府領導;如灌區跨兩縣者,由專署領導;跨兩專區者,由川南人民行政公看農林廳領導,但有關工程技術之改善,統受農林廳水利局指導。
  2.凡已完成的小型塘堰工程,因地區分散,可以村或鄕爲單位,合組管理機構,名稱可定爲「×鄕×村塘堰管理委員會」,直接受鄕、村政府領導,有關工程技術,則受縣律設科或農林科指導。
  第五條所有管理機構工作幹部,均應從受益農民代表大會上推選商生。大中型灌漑工程管理所幹部的人數、仔期、工資等,得視工程範圍大小决定之。一般鄕村塘堰管理委員會,可由鄕民代表會或村羣衆會,推選鄕村幹部及熱心公簽或農村生産的積極分于三至七人組成,不設脫離生產的專職幹部。
  第六條凡屬政府貸款舉辦之新興大、中型灌漑工程,於完工後必須立卽組織管理機構,在機構初成立之一至三年內。
  應由原主辦工程機關酌留技術人員若干人參加管理工作(此項酌留人員之工資以不増加農民負担爲原則)。
  第七條爲更好推進我區灌漑事業之管理養護工作,各專署及縣市政府,在建設科或農林科編制內,應設立水利專職幹部負責傾導。
  第三章管理第八條管理機構得參酌地方情况,徵集羣衆意見,擬訂用水計劃和管理辦法,通過受益區農民代表大會,並呈進領導機關核准後實行。
  第九條爲加强管理工作,並爲受益區內廣大羣衆謀取福利起見,當地有關人民團體應協助並監督管理機構辦理一切事宜。
  第十條管理機構之主要任務如下:
  1.規定各灌區用水量之分配比例,及用水方法之改善事項;
  2.渠道及建築物之歳修,擒修、和改進事項;
  3.堤水機械的使用及養護事項;
  4.調查用水戶之增減及水權轉移事項;
  5.查報用水情况及收穫事項;
  6.建議徵收水費或其他費用之標準,及徵收保管和支配事項;
  7.解决灌區內用水糾紛事項,
  8.調查淸丈灌漑面積事項;
  9.其他與灌漑用水及管理養護使用有關事項;
  10本身業務硏究建議改善事項;
  1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事項。
  第四章養護第十一條農田灌漑工程之養護,可分平時養護、歲修、搶修、及防汛等事項。茲分別說明於後:
  1.平時養護——卽經常注意原有工程之維護與使用。如係較長之渠道工程,應分段派人巡視防守,遇有損壞跡象,必須隨時修理,其易被雨水冲刷地區,尤應注意造林植樹等工作。2.歲修——於每年適當時期,派員查墈,就事實需要,擬出歲修計劃及預算,通過受益區農民代表大會呈報領導機關核定後實施,其可利用民力辦理者,應儘量於農暇時動員受益農民辦理之。
  3.搶修——各項工程在使用期間,發生意外嚴重之損壞,影響灌漑用水,需立卽修復者,得先行動員辦理,並迅報上級領導機關,但仍應補編計劃及預算,通過代表大會送上級呈核。
  4.防汛——凡灌區每年必受洪汛威脅者,應於每年汛前妥爲籌劃,儲備料具,並將羣衆預加組織訓練,分段巡守,嚴密防護。
  第十二條爲使羣衆了解灌漑工程養護工作之重要,應將養護要點儘量向羣衆廣爲宣傳,並應斟酌實際情况與羣衆商量,共同擬出護渠、護塘、護堰、護機器等公約,呈准領導機關後,公吿大家共同遵守。
  第五章水費第十三條管理機構得按每年需要,擬出徵收水費標準、辦法及使用計劃等,通過受益區農民代表大會,報請領導機關核轉上一級農林水利及財政機關核定後徴收之。
  第十四條徴收水費應以供給下列各項費用爲原則:
  1.按照政府規定分期償還之貸款本息
  2.渠道或建築物之養護修繕費
  3.灌漑機器之管理維護及燃料或電力之消耗費;
  4.各項改善工程之工料費;
  5.有關灌漑區內之調查淸丈等費用;
  6.管理機構本身經常費;
  7.其他。
  第十五條凡屬灌漑工程附有通航設備,如船閘等,亦得由管理機根據實際情况擬訂徵收過閘費標準、辦法及使用計劃,通過受益區農民代表大會專案報請領導機關,層轉西南水利部核定後,向過閘船隻徵收之。
  第十六條管理機構所徵一切費用,得斟酌情况自行保管或就地受人民銀行保存,根據預算計劃開支,最後向羣衆作報銷,如經費鉅大,可通過代表大會另組保管委員會,執行徵收、保管、發放等專職。
  第六章獎懲第十七條凡對管理養護作有成績之幹部或羣衆,經調查確實者,領導機關得依其貢獻之大小,予以適當之表揚與獎勵。
  第十八條凡有損壞渠道、建築物、機器或違背養護管理公約規章者,得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修復,賠償或受人民法院依法懲處。
  第七章附則第十九條各專市縣建設科或農林科,必須隨時對轄區內農田管理養護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並隨時彙集總結,交流經驗,每月報吿一次,並於年度結束時,作出年度總結報吿,逐級上報,並訂出下一年進一步的發展計制。
  第二十條爲逐步提高管理機構工作、幹部政治和技術水平,各市縣每年初冬,應在不影響工作原則下,集中舉行一次短訓或輸訓,以求更進一步的做好管理養護工作,所需經費,得在市縣農林水利事業費內開支。
  第二十一條凡在本章則公佈以前舊有堰渠管理機構,如不合本規定者,應卽改組,舊有規章亦應戀此精神重新擬訂。
  第二十二條本章則經行署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公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