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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川南區獸疫防治試行條例第七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268
颗粒名称:
川南區獸疫防治試行條例第七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64
摘要:
川南區獸疫防治試行條例第七條。
关键词:
工作条例
防疫工作
试行条例
内容
在農戶成農牧場,經獸醫診斷,確有家畜家禽傳染病 ,時,該農戶或農場乃至整個地區(村、鎭、車站、城市、縣)應劃爲疫區,在疫區內,應進行疫情封鎖及其他緊急獸醫衛生各項措施。
1.劃定封鎖區後,禁止畜禽逋過封鎖地區,該區內之畜禽不得出入,和運出、運入能傳染該種疫畜的家畜家禽,及其用具等。
2.禁止在封鎖區內購買家畜家禽及其產品,並在該區交通要道設立標幟,派民兵站崗,執行封鎖任務。
3.在封鎖區內的畜禽市場,畜禽棚棧,應予停止交易。
4.禁止有傳染病的家畜家禽在公用的草山、坟壩放牧(放地遊子),及公用的埝塘、水溝、小河內洗澡飲水,以免病菌的傳染。
5.有下列闕著病狀的畜禽,應說服畜主及時撲殺,如牛瘟、馬鼻疽、結核病、狂犬病、以及患霍亂的畜禽等。
6.因傳染而死亡的家畜家禽屍體,應根據疫病的性質,在指定地點進行焚燒或深埋,未經獸醫人員的許可,不得作任何利用。
7.疫畜疫禽及可疑的糞便及墊草,應予燒毀或深埋,不得利用。
8.除飼養管理疲畜疫禽之專人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家畜家禽厩舍。
9.發現能傳染人的畜禽疫病時,應立卽通知當地衛生機關。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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