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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川南區獸疫防治試行條例第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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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267
颗粒名称:
川南區獸疫防治試行條例第六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64
摘要:
川南區獸疫防治試行條例第六條。
关键词:
工作条例
防疫工作
试行条例
内容
爲預防家畜家禽傳染病,畜主及農場牧場所在地,應執行下列事項:
1.家畜家禽的廐舍,應經常保持淸潔,在每年春秋兩季各進行一次以上的徹底消毒。
2.新購入之家畜家禽,應先行一星期的隔離,然後才與原有畜禽混合飼養。
3.發現家畜家禽患病時,應卽將病畜與健畜隔離,並迅速報吿當地獸醫或村公所,延請獸醫診治,未經獸醫許可不得使用(或利用)及牽出廐舍,更不得使其他畜禽及家人與疫畜疫禽接近。
4.所有的家畜家禽,應定期延請獸醫進行健康檢查,或施預防注射。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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