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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西南區土地改革中山林處理辦法的實施辦法第五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247
颗粒名称:
西南區土地改革中山林處理辦法的實施辦法第五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57-58
摘要:
西南區土地改革中山林處理辦法的實施辦法第五條。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土地改革
处理办法
内容
山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劃爲國有林成公有林:國有林由林業專業機關管理經營之,如未設有專業機構者,由當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保護管理之,非經農林廳之批准不得砍伐。
1.凡屬於防洪護堤、護岸、護路、軍事、衛生、水源或名勝古跡等有關國防保安性質者應劃爲國有林。
2.凡不利於分散經營的一般山林,如用材林、薪炭林等應根據當地原有習慣,分給村鄕人民公有,在人民政府監督下,實行民主管理,合理經營與使用。
3.凡柴山、草山、荒山、荒地、草坪等,原爲當地農民公有者,可保持原有習慣,不加變動。
4.依法沒收或徵收之山林,無國防保安價値而與公營工礦交通企業或機關學校緊相毗連,確爲該機關等所迫,切需要,經向行署申請批准者,得劃與該機關自行經營之。
5.公營工礦、交通企業或機關學校及其他公私團體自行營造或價購者,由原經營單位繼續經營。
6.凡沒收或徵收之果園,除隨田分配給農民經營者外其面積較大株數蛟多(株數達三千株以上)不利於農民單獨經營者由行署農林廳直接管理或委託市、縣人民政府管理經營或組織農村果樹生產合作社以合作方式經營之,不得分散經營。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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