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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西南區土地改革中山林處理辦法的實施辦法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246
颗粒名称:
西南區土地改革中山林處理辦法的實施辦法第四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57
摘要:
西南區土地改革中山林處理辦法的實施辦法第四條。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土地改革
处理办法
内容
山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劃爲私有林或團體林由林主自行經營。
1.貧雇中農所有之森林。
2.依法沒收和徵收之山林,無國防或保安效用,適宜於分散經營者,可在徴收和沒收後,隨田分配私人經營。
3.私營工礦、團體或私人依法承領荒山荒地營造之森林,經政府批准者。
4.凡需要較多的勞力,從事經營和每年都有收益的經濟林木,如果樹、茶山、桐山、竹山、白蠟山、漆山等,爲利於生產應儘先分給原來從事此項生產的農民。
5.凡有輪作習慣的山林,分配給農民經營,原則上應照顧其原有生產習慣,使其能繼續長期進行輪作生產。
6.凡屬於私營工礦、團體或私人投資,使用科學方法及帶有技術性質經營的果園、竹園、茶山、桐山、桑田、苗圃農場等,均由原經營者依法繼續經營,不得分散,如其土地所有權屬於地主者,應按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條辦理。
7.分配時山林的折合,應根據土質好壞,苗木大小,面積多少,交通條件,產品價格高低等不同情况,參照當地原有習慣,經民主評議,以每年平均收益折合普通田土計算之,但折合時以稍低於普通田土產量爲宜。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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