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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西南區土地改革中山林處理辦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245
颗粒名称:
西南區土地改革中山林處理辦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56-57
摘要:
西南區土地改革中山林處理辦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土地改革
处理办法
内容
1.凡屬地主惡霸匪特頭子及敵僞戰犯所有或侵佔之森林果園應予沒收。
2.凡屬祠堂廟宇寺院敎堂學校和團體所有的山林及各種族山衆山,應予徴收,但與祠堂廟宇寺院敎堂學校和團體等建築物相連的小塊園地或爲實驗所用的山林不予徵收。
3.工商業家出租的山林應予徴收。
4.小土地出租者的山林,應按土地改革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5.富農自己經營及僱人經營的山林,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大量山林應予徴收,出租得小量山林,原則上保留不動。
6.保護農民所有能山林不碍侵犯。
7.凡屬國有或國家企業所有的山林,應予保護不得破壊。
8.凡屬義家山林一律不動。
9.大森林大荒山和礦山,其面積在五〇〇市畝以上而又不宜於分散經營者爲適應國家的長遠建設需要,和貫澈保護森林的政策遵照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原則,經本署批准得收歸國有或公有。
10所有權不明之山林,應按其面積規模大小决定收歸國有公有成分配給農民所有。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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