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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川南區公路可耕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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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229
颗粒名称:
川南區公路可耕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51-52
摘要:
川南區公路可耕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土地管理
暂行办法
内容
一九五二年三月十四日署交計字第〇六九八號
一、凡巳成公路留地,在路權內(國道三十公尺,省道二十五公尺,縣道十五公尺)塡方路基基脚外一公尺,平地水溝外一公尺,挖方天溝外(如無天溝頂綫外)一公尺之外的土地均爲可辦地(如甲圖;路基基脚及側坡頂綫外留三公尺者,其可耕地如乙圖(卽隆昌縣的留法)。
二、凡已毀未成路綫,僅有舊路基殘痕的留地,除橋涵、路肩及側坡外之土地屬路權內者都爲可耕地。
三、計劃路綫的留地(國道每公里留地四五畝,省道每公里留地二一七點五畝,縣道每公里留地二二點五畝),除舊路甚部份照前條辦理外,全部爲可耕地。
四、第一條所指之可耕地,凡參加公路義務養護之農民,尤其是包養組員有優先承租權,但養路取土時,如傷及靑苗,得補償其種籽人工費,及免去此部份收益。
五、第二、三條所指之可耕地,由附近農民承租。
六、承租公地之租稅,按行署規定辦理。
七、本項收益由縣(市)建設(交通)科掌握,委託同級財政科代爲保管,按季分類具報數字,(一)(二)(三)條之收益應妥爲保管,非經許可,不得動支。
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九、本部法自發佈之日實行。
附:公路可耕地示意圖:(甲)已成公路可耕地示意圖(乙)路基基脚及侧坡頂线外可耕地示意圖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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