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攤販管理委員會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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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217
颗粒名称: 川南區攤販管理委員會組織通則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50
摘要: 川南區攤販管理委員會組織通則。
关键词: 工作条例 摊贩管理 通则

内容

一九五二年五月十日署稅直(52)字第一五八三號
  一、本通則依據西南區攤販業稅稽征注意事項第九項暨本署公佈之川南區城市攤販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制定之。
  二、凡市、縣人民政府所在之城市均依本通則組織攤販管理委員會較大城市並得設立分會。(以下簡稱攤管會)
  三、攤管會由市(縣)工商、稅務、公安、衛生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以工商管理機關之代表爲主任委員,稅務機關之代表爲副主任委員。
  四、攤管會在行政上受當地人民政府領導,在業務上受當地組成單位領導。
  五、攤管會之任務如下:(一)宣傳政府政策、法令;(二)代表組成單位統一執行關於攤販攤登記及管理等規定;(三)劃定攤販營業區域以整頓市容與維護交通安全;(四)指導攤販維護公共衛生;(五)協助稅局進行攤販業稅調查及評議工作或代爲征收之;(六)領導攤販之組織及其學習;(七)處理攤販違章案件及攤販間之糾紛。
  六、攤管會應確定經常會期,按期舉行會議、計劃及檢討工作,會議時得邀請工會、工商聯、攤販聯合會等團體指派代表參加。
  七、攤管會之經常工作,由各組成單位,指派幹部駐會辦理,(仍屬原單位編制)其人數視具體業務情况共同會商决定,代征攤販業稅時,如業務繁忙,得酌聘助理人員幫助工作。
  八、攤管會之內部得依業務性質分組辦事,並應製定辦事細則共同遵守。
  九、攤管會必要之業務費應本節約原則,按月造具預算及支用分配方法,依業務性質能具體劃分者,以由原單位負担爲原則,無法劃分者,平均分攤之,各在原單位業務費內開支。代征攤販業稅者,增聘之助理人員其薪津預算(按市、縣級薪給制標準)應在所提手續費範圍內開支,並酌留一部充作必要業務費用。按年結算,如有結餘,仍以攤販業稅科目解庫。
  十、本通則如有未盡事宜,由本署隨時修正之。
  十一、本通則目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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